事故隱患與危險源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實質是有危險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狀態”,這種狀態可在人或物上表現出來。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它的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那里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危險源存在于確定的系統中,不同的系統范圍,危險源的區域也不同。因此,分析危險源應按系統的不同層次來進行。一般來說,危險源可能存在事故隱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隱患,對于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一定要及時加以整改,否則隨時都可能導致事故。
實際中,對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總是與一定的危險源聯系在一起,因為沒有危險的隱患也就談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對危險源的控制,實際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隱患或防止其出現事故隱患。所以,在實際中有時不加區別也使用這兩個概念。
根據上述對危險源的定義,危險源應由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例如,物質的壓力、溫度、化學穩定性,盛裝壓力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環境障礙物等情況。觸發因素雖然不屬于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型的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素,又如壓力容器,壓力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繼而轉化為事故。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表現;
(1) 安全防護裝置——防護、保險、聯鎖、信號等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2)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 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 生產 (施工) 場地環境不良;
(5)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 勞動組織不合理;
(7)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8)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9)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識;
(10)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11) 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12)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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