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任何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有其必然性。
事故的發生都是與該生產過程相關的各要素在一定條件下發生沖突的結果。這種沖突要素主要有人、物、作業環境、制度等,由于某要素或某幾種要素存在不安全因素,在特殊條件的激發下發生沖突形成事故。不安全因素則是事故發生的必然性,特殊條件則是事故必然發生的導火索。
我們回顧2010年的平板車軋傷腳事件,操作者在平板車正前方倒著走操作,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嚴重違章是人的不安全因素,平板車前方未安置防護裝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是物的不安全狀態,軌道接口及軌道中間水泥地坪不平整則是環境因素,而操作者違章操作并被絆倒則是特殊條件,幾種不安全因素在特殊條件的激發下最終形成事故,因此說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有其必然性。而有人則會質疑,如若沒有特殊條件的形成,沒有操作者被絆倒那是不是安全事故就不會發生?墨菲定律則給了我們一個明確而又肯定的回答:如果壞事有可能發生,不管這種可能性多么小,它總會發生,并引起最大可能的損失。
因此,我們決不能忽視任何一種不安全因素,即使沒有特殊條件,它也是一種潛在的危險,同時300:29:1的定律也告訴我們,特殊現象總會出現。
那我們從何入手才能控制住安全事故的發生呢?古代荀況就說過“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可見“預防”是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
如何才能“預防”?我們再次回顧2010年平板車軋傷腳事件,操作者在平板車正前方、倒走著操作著、摔到,才致使平板車軋傷人。如果平板車軌道接口、地坪都很平整他沒有被絆著摔到,或者平板車前方裝有防護裝置,又或者他在平板車側面按章進行作業,那是不是事故就可能避免。那為什么之前沒有加裝防護裝置,地坪、軌道接口不平整之前為什么沒有進行處理,他又為什么敢在平板車前方并倒著操作?
歸根結底在于意識隱患。我們被以往的思維定式所困,被平板車的外部表象迷惑。因為平板車速度很慢,我們又慣性思維,慢就很“安全”,因為它“安全”,所以它所潛在的很多不安全因素被忽略。“安全”人就會放松警惕,就會麻痹大意,就會違章操作,就會習以為常,管理人員也就見慣不怪。而正是這些意識隱患才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正是這些意識隱患,才能讓我們沒有發現問題,沒有采取措施,正是這些意識隱患我們才沒有正視所存在的問題。
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們必須要用審視的眼光去看待任何事情,從安全生產的角度、用批判的眼光去看待任何問題,必須突破慣性思維模式,有透過現象看本質的眼光,不被所謂的“安全”迷惑,并養成一種習慣。只有如此我們才能發現問題,采取措施,制定對策,防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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