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行政部門接到礦山企業的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將事故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對不及時或不如實報告事故的礦山企業,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勞動行政部門接到死亡或一次重傷三人以上的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按規定派員趕到事故現場,并根據有關規定,盡快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參加并監督事故的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在不影響事故搶救的情況下,應及時取證,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過程、人員死亡和經濟損失。事故調查組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應分清事故的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提出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防范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按有關規定上報。
3.勞動行政部門應對事故調查報告中的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責任者處理和防范措施等進行審核。對于調查有誤、原因不清或建議不妥的,應予糾正。
4.勞動行政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交有相關部門執行。批復文件按有關規定上報備案。
5.勞動行政部門應督促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執行事故批復文件,并將落實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勞動行政部門。
6.對于提請司法機關處理但免予起訴的事故責任者,勞動行政部門應建議有關部門對其作出行政處分,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7.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的情況。
事故隱患治理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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