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凡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管轄區域的安全監察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三、發生傷亡、重傷事故現場負責人應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監察局、公安、檢察院、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傷亡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書面調查報告書。
六、如一次事故牽涉到二個單位,并對事故的分析和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時,由有關部門仲裁。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總公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若違反本制度,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長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和調查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十一、對傷者或死亡家屬做好慰問撫恤工作。
十二、凡發生重大事故,按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事故隱患治理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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