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事故隱患的評估方法較多。目前采用較多的是美國K.T.格萊姆和G.F.金尼首創的LEC法。他們指出:作業危險性可由3個因素的乘積(即L×E×C)來反應。這3個因素為:
2.2.1 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用符號“L”表示。
2.2.2 人出現在危險環境下的時間,用符號“E”表示。
2.2.3 發生事故的可能產生的結果,用符號“C”表示。
作業危險性=L×E×C
L、E、C各分值由下而來:
發生危險情況的可能性因素(L)。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它們實際發生的概率相關聯,必然發生的事件的概率為1。把“發生事故可有性極小”的分數值定為0.1,必然要發生事故的分數值定為10。對于兩種情況,由專家指定了中間數值。見表1。
表1 發生危險可能生分數值(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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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危險的能可性 | 分數值 |
完全被預料 相當可能 不經常但可能 完全意外極小可能 可以設想但不可能 極不可能 實際上不可能 | 10 6 3 1 0.5 0.2 0.1 |
人員出現在危險環境中的時間(E)。人員出現在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越多,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就越大。規定連續出在危險性環境的情況定為10,而每年僅出現幾次或相當少時間的情況定為1,以上兩種情況為參考點,規定中間情況暴露的分數值。見表2。
表2 出現于危險環境中分數值(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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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于危險環境情況 | 分數值 |
連續出現在危險環境中 每天在有危險環境中工作 每周1次出現在危險環境中 每月1次出現在危險環境中 每年1次出現在危險環境中 幾年1次出現在危險環境中 | 10 6 3 2 1 0.5 |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后危險程度(C)。事故或危險事件造成的人身傷害或物資損失是在很大范圍內變化的,對傷亡事故來說,可以從輕微傷害直到產生死亡的悲劇結果。對于這樣的從量變到質變的變化范圍,規定了分數值為1~100,其中把需要救護的輕微傷害的可能規定分數值為1,把造成多人死亡的可能結果規定為100,在1~100兩個參考點之間指定中間值。
危險性分級分數。根據有關研究資料和經驗表明,危險性分數值在20以下的環境被認為是低危險的,一般來說可以被人們接受。危險性分數值達70~160就有顯著的危險性,需要要限期整改。危險性分數值為160~320的環境是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高度危險性的環境。危險性分數值在320以上的高分,表示非常危險,應立即停止生產,直到環境得到改善,危險性得到有效地控制為止。危險性分級分數值。如表4。
表4 危險性分數值(L×E×C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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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程度 | 分數值 |
極其危險,停產整改 高度危險,立即整改 很危險,限期整改 可能危險需要注意 稍有危險 | >320 320~160 159~70 69~20 <20 |
事故隱患治理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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