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負責編制礦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等,改善從業人員工作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第二條 負責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規程及措施,提供生產作業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第三條 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確保安全運行。
第四條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提出相應的職業健康技術措施。
第五條 協助礦領導組織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經常深入現場,協助解決問題,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制止,情況緊急時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業人員,并立即報告礦領導處理。
第六條 參加職業健康事故的現場調查、分析,對事故責任的處理提出建議。做好職業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第七條 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定期對作業現場進行粉塵監測、檢查,并做好記錄。
完成礦領導交辦的其他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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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二礦瓦檢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測風、測塵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木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注漿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查火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束管監測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密閉工崗位要求
家具員崗位責任制
員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非煤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礦山安全員的崗位主要職責
排土場安全生產標準
礦山安全員崗位職責
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信號工崗位職責
礦山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