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探放水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探放水技術員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對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內容負直接責任。
4、對現場給定鉆孔方位、角度、鉆孔深度,指導孔口管安設等技術工作負技術指導負直接責任。
5、對探放水現場記錄牌板的填寫內容負直接責任。
井工二礦瓦檢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測風、測塵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木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注漿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查火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束管監測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密閉工崗位要求
家具員崗位責任制
員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非煤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礦山安全員的崗位主要職責
排土場安全生產標準
礦山安全員崗位職責
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信號工崗位職責
礦山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