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柱工必須熟悉工作面作業規程中頂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頂底板巖性、厚度等參數,具有實際操作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并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回柱過程中,嚴格學習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堅持“敲幫問頂”制度和“先支后回”的原則,回柱時,應不少于2人一組(一人回柱,一人觀察頂板及周圍情況)。
第3條 回柱時,回柱工必須站在支柱的斜上方,使用長柄工具,嚴禁身體超出護身柱以外。
第4條 回柱時必須嚴格按照規程、規定要求依次進行回撤,嚴禁提前摘柱和進入采空區作業。
第5條 回柱前,必須選擇、清理好后退路線,確保后退路線暢通無阻后方可進行回柱。
第6條 回柱時,必須招呼好周圍人員躲避至安全地點,嚴禁與回柱工作無關的人員逗留。
第7條 在斷層帶或頂板破碎帶處回柱時,必須嚴格加強臨時支護力度,及時打好替柱,控制好頂板,嚴禁冒險作業。
第8條 支柱回出后,按《規程》規定,存放好。嚴禁亂扔亂放。
第9條 回柱時,發現頂板斷裂,頂板壓力突然增大等情況,必須及時向跟班隊長匯報,以便采取措施。
第10條 按時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自主保安意識。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則,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不遵守“三大規程”要求違章作業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持證上崗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按規定存放回收支柱,造成支柱丟失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超前回柱或亂抽密集發生事故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通報、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井工二礦瓦檢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測風、測塵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木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注漿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查火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束管監測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密閉工崗位要求
家具員崗位責任制
員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非煤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礦山安全員的崗位主要職責
排土場安全生產標準
礦山安全員崗位職責
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信號工崗位職責
礦山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