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人命關天,不安全不生產。近年來,全國安全生產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于好轉,但形勢依然嚴峻。在政府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的大背景下,企業建立健全法律政策風險控制機制,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最關鍵性要求。本文試從企業安全生產最常見的法律風險及控制提出初步的想法。
一、我國企業安全生產與法律風險投入現狀及法律風險概念
(一)、企業安全生產與法律風險投入現狀
2010年上半年在事故總量同比下降的同時,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彈,尤其是先后發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與一些國家相比,我國安全生產狀況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如煤礦安全,據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數據,美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0.039人,南非為0.13,波蘭為0.26人,印度為0.42人,而中國高達4.17人。諸多的安全事實告訴我們,這種狀況應必須改變,企業必須意識的搞好安全生產,保障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企業領導的安全生產法律政策風險意識,才能減少或避免安全事故。國家的法律法規與政策實施其落腳點是每一個企業,企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政策風險意識的高低,決定了各企業的安全生產好壞。
目前全國律師隊伍已超過14萬人,178戶中央企業也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近九千人,但仍有一些大企業連沒有專職的法律顧問。據統計:美國企業支出的平均法律風險費用占全企業收入的1%,而中國企業實際投入只有0.02%。美國企業法律風險費用投入是中國企業的50倍。按照國際慣例,企業在法律事務方面的開支一般占其銷售收入的1%,而目前我國企業在法律事務方面的開支甚至連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一都不到。這就意味著大多數中國企業的法律風險預防能力很弱,因法律風險而遭受損失的風險更高。
(二)、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風險概念
專家學者對法律風險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和理解。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用于特指某種具體法律問題產生的風險或者是等同于法律問題。2004年6月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所謂“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過程中由于能適應外部法律環境變化,或者企業的行為不符合或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駛權利、履行義務等引起的可能給企業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不僅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有時還會影響企業的信譽、品牌等無形資產,甚至直接導致企業被政府有關部門吊銷經營執照,有時企業高管還需承擔行政、黨紀、民事、刑事等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在紛繁復雜的安全生產事故的背后是一些企業不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生產過程中嚴重缺乏法律政策意識誘導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企業安全生產最常見的法律政策風險表現形式
企業法律風險主要來自法律環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備,執法不公正,合同相對人失信違約等。另外企業領導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環境認知不夠,經營決策不考慮法律及政策因素,甚至故意違法生產經營等。相比之下,企業自身原因引起的風險比例較高,如企業設立、合同行為、企業并購融資、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稅務籌劃、企業公共關系管理、企業行政管理的法律風險等等。但本文只是著重闡述企業在安全生產法律政策風險的表現形式,概括為如下幾點: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設不健全的法律政策風險
企業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設。沒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管理制度不完善且執行不力;特別是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混亂,工作隨意性大;有些企業雖然有責任、崗位制度,但僅僅是應付管理部門的檢查而已,并不真正落實到實處,搞形式主義;有些企業生產經營實施項目承包制,對項目承包的安全管理職責不明確,安全生產動態管理的職責不落實;安全生產考核不力,對員工的獎懲不兌現;遇到安全生產事故亂指揮,不顧及已有的管理制度,違規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還有無及時治理安全隱患預案,無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無安全生產達標制度建設;無安全生產預警機制與應急預案;無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未落實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等等。企業出現上述情況時,視不同情況按照法律與政策規定對企業責令停產停工整頓,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予以關閉、停產整改,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線的經濟處罰及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安全生產事故企業領導責任的法律政策風險
安全生產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要求比較高,這就要求企業主要領導必須要有法律風險意識。我國在《安全生產法》、《勞動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黨內責任、民事責任、刑事等責任。1、行政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或領導者執行處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有關企業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死亡、重傷、職業病等嚴重后果;發生事故后,故意隱瞞不報或謊報;忽視勞動條件的改善,削減防護設施,導致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指派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或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防護用品、用具造成傷亡事故者;職業危害嚴重的新建、擴建工程未經安全衛生部門審查或參加驗收的,擅自交付施工或投產的。對違反上述安全生產法規的責任人、領導者,視情況應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可以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低職務工資等級處分;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還未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則要給予重罰。礦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如發生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2、黨內責任,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造成較大或嚴重損失的,負有主要領導者,給予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3、民事責任,在安全生產上,企業由于違章作業、違規指揮造成安全事故,給國家、公民財產與人身安全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4、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許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都規定了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犯罪,應當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任。追究的主要罪名有以下幾種:重大責任事故罪、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罪、交通重大事故的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的罪、航空重大飛行事故的罪、工程質量重大安全事故的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罪等。
(三)、企業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法律政策風險
企業未經安全生產教育的職工不得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建立持證上崗制度,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凡存在不經過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企業不強化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的法律政策風險進一步加大。
(四)、企業員工傷亡及工傷事故管理的法律政策風險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企業發生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傷社會保險是人身保障的經濟基礎。因此,凡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能源企業,都要為其從業人員繳納保險金。這樣既可以使他們得到經濟補償,又可以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锻ㄖ芬幎◤?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同時,依法確保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發放。如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又不給職工購買工傷保險金,一旦發生工傷事故,這大幅度提高的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等都由企業自己承擔。特別是人數多工傷事故,對企業來講這是一筆巨大的開銷,有些企業是難以承擔。
(五)、企業安全生產技術保障的法律政策風險
企業應加大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技術裝備的使用及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發的管理與推進。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煤礦等企業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壓風自救系統、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3年之內完成,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等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兩年之內全部完成。逾期不安裝的企業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所以,各企業一定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安裝規定的技術設備,否則,逾期安裝將負法律政策責任。
(六)、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的法律政策風險
國務院《通知》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與企業的信用掛鉤聯動,規定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評價結果,作為信用評級的重要考核依據;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七)、企業民事訴訟仲裁及刑事訴訟的法律風險
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訴訟中,個別企業因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和訴訟規則一無所知,導致訴訟纏身或者深陷對方預設的法律陷阱而渾然不知,從而在訴訟中陷入被動挨打的不利局面。如果企業已經下定決心來打一場官司,那就更需要了解訴訟法律程序與實體方面的知識,以保證自己不受對手的誤導或限于訴訟之累。因此,企業在增強法律意識的同時,應掌握必要的法律處理技巧,這樣才能更胸有成竹的面對法律事件,是法律真正成為維權利而不只是空洞的條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制的完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應該越來越規范,企業也應樹立守法意識,避免產生不應有的法律責任?! ?/p>
三、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政策風險防范控制的主要途徑
為了降低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國家相繼出臺了《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使安全生產管理法制化得已初步實現。因而,企業面臨的安全生產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多。存在風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風險法律防范控制意識。企業法律風險分為外部環境法律風險和企業內部法律風險。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政策風險防范控制應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必須強化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政策風險意識,同時培養全體員工的法制觀念。企業經營者的法律風險意識,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的關鍵之所在。目前,大部分企業的經營決策是由經營者掌控,企業的命運受其擺布。如果企業經營者的法律風險意識淡薄,那么在決策時往往忽視或者輕視了法律風險的存在,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忽視安全生產,結果是不但達不到決策的預期目標,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甚至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嚴重危害。企業經營決策制定后,企業員工是執行者,員工的執行力好壞直接影響企業的安全生產經營。因此培養員工的法制觀念十分必要。員工工作崗位的不同,發生的法律風險也不盡相同,所以,必須有針對性地培養不同的法律風險意識。只有企業經營者和全體員工具有法律政策風險意識,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才可能減少或避免法律風險。
(二)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險突出安全生產企業一系列系統的配套制度。企業要根據自身生產規模、生產狀況、安全環境、從業人員數量、工種分類來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明火作業動用審批制度、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高空作業制度、危險場所警示標志設置制度等一些直接影響企業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必須依法科學制定,并保證其強制實施。加強現場管理是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生產經營人員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生產全過程安全無事故的重要一環。要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檢查各個環節、各個項目,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對違章違規行為要嚴勵處罰,對守法人員進行嘉獎。同時,對于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根據企業的發展和政策環境的變化,適時作出相應的修改,保證企業規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適應安全生產的需要。
(三)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必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工作程序。法律工作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緊緊圍繞企業中心工作,建立統籌兼顧、協調一致的工作制度,正確處理各種經濟糾紛案件,完善各種證據收集,深入分析、權衡利弊,及時全面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法律工作全面介入經營管理活動中,規范安全生產規章、合同文本、健全采購、銷售防范體系,預防、降低風險。對于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要從方案設計介入,建立全程法律監督責任制,規范運作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四)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應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管理體系(OSHMS)管理。OSHMS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在國際上興起的現代安全生產管理模式。它是以系統安全思想為基礎,把企業中人、物、環境、信息的組合作為一個系統,以整個系統中導致事故的危險源作為管理核心,通過危險源辨析、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等手段來控制事故發生的目的。
(五)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必須加強企業內部監督。企業內部監督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關鍵環節。只有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切實做到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監督,才能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企業必須按規定要求配備注冊安全員,安全員要自覺履行安全職責,協助企業領導者做好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仔細檢查,認真監督,嚴格規章及時向企業提出消除安全隱患的意見,企業領導必須尊重安全員的建議,真正發揮其企業安全的作用。
(六)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必須健全勞動人事制度。隨著勞動法制的不斷健全完善、職工法律意識的提高及人才流動的增多等因素,暴露出公司勞動制度上存在的問題。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不規范;不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問題的存在,公司喪失了在簽訂合同時保護企業利益、為勞動者科以義務的機會,因此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其往往處于被動局面。
(七)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注重內部人才的選拔和培養,充分利用社會現有的人才資源。企業在安全生產中要防范運營中的法律風險,企業自身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精通法律、財務、安全生產的管理人才。另外,企業內部法務、財務、安全生產技術人員等專業職能部門的人員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和偏私性決定了他們有時可能不會發現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有時甚至隱瞞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這就涉及到如何充分利用企業外部的法律人才資源的問題。當然,這一切,最終又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主觀意識。
總之,在國家非常重視安全生產的大背景下,企業必須具有很強的政治意識、風險意識和守法觀念,在日常經營中保持清醒的頭腦,采取必要的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讓企業在法律的護航下迅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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