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機械駕駛人員的安全操作規程應按交通部公路管理司的《公路筑路養路機械操作規程》的規定認真執行。
2、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的管理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法》。
3、應按規定認真做好汽車、機械的定崗 、定員工作。駕駛人員及其所駕車輛機械一經確定后,非特殊原因不得隨意更換,應保持長期相對穩定,使駕駛人員對所駕車輛、機械的技術狀況有較好把握,以確保安全生產。
4、嚴禁無證駕車、駕機,酒后駕車、駕機;嚴禁穿拖鞋駕車、駕機;嚴禁超載帶人和自卸車、施工機械載人;未經領導工作安排,嚴禁將所駕車輛機械交他人駕駛。
5、駕駛人員對所駕車輛和機械要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輛、機械處于完好狀態,禁止“帶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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