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生產車間內使用的氣瓶應放入欄內,空氣瓶應及時清出車間外,擺放在指定位置。
b)生產車間外的氣瓶應擺放在指定位置,應有防曬防淋措施。
c)氣瓶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檢查氣瓶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2]對氣瓶的使用、充裝、保管、運輸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3]督促檢查氣瓶的使用情況,及時消除隱患;
[4]向主管部門報告使用情況。
d)供應部負責建立本廠氣瓶檔案卡片。氣瓶檔案應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卡片應包括制造單位、瓶類、瓶號、出廠日期、漆色、檢驗周期,檔案卡片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e)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態檢查,對所裝氣體進行確認后方可使用,保持瓶閥、瓶帽、護圈、護罩和漆色的完好。并按以下規定使用氣瓶:
[1]各類氣瓶的放置地點均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應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源。溶解乙炔氣瓶的使用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超過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2]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嚴禁敲擊和碰撞。
[3]夏季應防止曝曬,嚴禁在氣瓶上或旁邊進行電焊引弧,嚴禁用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進行加熱。溶解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使用。
[4]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5]瓶內氣體不得用盡,應留有剩余壓力,以防止其它物質或空氣竄入。永久氣體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表壓);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沖裝量的剩余氣體;乙炔氣瓶余壓,冬季不小于0.05Mpa,夏季不小于0.3MPa。
[6]溶解乙炔氣瓶必須裝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
[7]氣瓶使用時應按要求對壓縮氣瓶進行分開擺放,氧氣瓶與乙炔氣瓶兩者距離應保持在5米以上,二者距焊割點10米以上,若遇大風天氣時兩氣瓶應放在上風頭進行焊割作業,并遠離易燃物品和熱源。
[8]不能在水泥地上滾動無護圈的氧氣瓶或乙炔氣瓶,裝卸車時應避免摔、砸等劇烈碰撞。
[9]不能擅自自行處理氣瓶內殘氣、殘液。
[10]使用、檢驗、充裝單位不準擅自改變氣瓶的顏色標記。氣瓶的顏色標記見附錄2。
e) 乙炔氣瓶的存放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溶解乙炔氣瓶應單獨設置庫房存放,瓶庫的設計建造按4.4.3.1條的規定執行;
[2]在使用乙炔的現場,儲存量不得超過5瓶,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的,應在現場設置非燃燒體的單獨儲存間。超過20瓶應設置乙炔瓶庫;
[3]乙炔氣瓶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設備,避免陽光直射;保證運輸道路暢通;配備干粉、泡沫滅火器材(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4]乙炔氣瓶存放時應保持直立,并有防傾倒措施,嚴禁與氧氣、氯化氣及易燃易爆物品同室存放;
[5]乙炔氣瓶儲存間應有專人管理,明確職責,室外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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