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一:
起重設備的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實際操作及有關案值規程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其合格證種類應與所操作(指揮)的起重機類型相符合。起重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起重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提示二:
起重設備、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過計算和試驗,并工程技術負責批準。因歷史原因,沒有制造廠銘牌的各種起重機具,應經查算,并做荷重試驗后,方準使用。購置起重設備,應按國家有關生產許可管理制度,從獲得相應資質的企業中選購。
提示三: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運工作應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作業前應向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使全體人員均熟悉起重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運時只能由一人指揮,必要時可設置中間指揮人員傳遞信號。起重指揮信號應規范。起重機在起吊大的或大規則的構件時,應在構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繩,使其不搖擺、不旋轉。
提示四: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制訂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本單位技術總負責批準,作業時應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否則不準施工。
——重量達到起重設備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兩臺及以上起重設備抬吊同一物件。
——起吊重要設備、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起重設備在輸電線路下方或距帶電體較近時。
提示五:
遇有大霧、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各工作地點或起重機操作人員未獲得有效指揮時,不準進行起重工作。遇有6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工作。當風力達到5級以上時,受風面積較大的物體不宜起吊。
提示六:
對在用起重機械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經常性檢查,并做好記錄。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檢查。對于起重機的技術檢查,首先,應檢查其有無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和防護裝置,以及這些裝置是否完好;其次,再檢查附件(繩索、鏈條、吊鉤、齒輪和轉動裝置)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及固定物(螺帽開口銷等)的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檢查接地狀況。
提示七:
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試驗。起重機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但不得在運行中進行調整或修理工作。起升機構進行調整或修理時,應將吊鉤降至地面;動臂式吊車變幅機構進行調整或修理時,應將伸臂降至地面或采取措施將伸臂可靠固定。
提示八:
起重重物品應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鉤斜著拖吊重物。在吊鉤已掛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做旋轉動作。吊物上不許站人,禁止工作人員利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與工作無關人員禁止在起重工作區域內行走或停留。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不準在吊桿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禁止用起重機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提示九:
起吊重物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檢查懸吊情況及鎖吊物件的捆綁情況,認為可靠后方準試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離地(或支持物),就須再檢查懸吊及捆綁情況,認為可靠后方準繼續起吊。在起吊過程中,如發現繩扣不良或重物由傾倒危險時,應立即停止起吊。起吊重物不準讓其長期懸在空中。有重物暫時懸在空中時,禁止駕駛人員離開駕駛室或做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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