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氣瓶的檢驗
(一)永久氣體氣瓶和液化氣體氣瓶的檢驗及試驗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致使或準許他人使用未經試驗與檢驗的氣瓶充裝任何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
(1)在香港使用的永久氣體和液化氣體的鋼瓶檢驗周期為5年。
(2)每個永久氣體氣瓶和液化氣體氣瓶在進行水壓試驗之前,氣瓶外部須予以清潔與檢驗,而在切實可行范圍內對其內部亦須予以清潔與檢驗,以查看其是否有表面缺陷、腐蝕及外來物。
(3)如發現氣瓶內部有過量的銹或外來物,則不得再充裝氣體,直至除去銹或外來物。
(4)在對氣瓶進行試驗與檢驗后,并在充裝氣體之前,須在氣瓶上蓋印,以顯示由該人進行了試驗或檢驗及相應Et期,以及氣瓶在試驗時所受的壓力。
(二)溶解氣體氣瓶的檢驗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致使或準許他人使用未經檢驗的氣瓶充裝溶解氣體。在香港使用的溶解氣體氣瓶的檢驗周期為12個月。
氣瓶的擁有人均須請有資格的檢驗人員進行內外部檢驗,每次檢驗的記錄及檢驗人的姓名及地址等要妥善保存。
(三)氣瓶檢驗員
氣瓶檢驗員必須是能夠勝任并經消防處批準可以從事氣瓶檢驗的專業人員。
二、不安全氣瓶的銷毀
任何氣瓶經檢驗人員檢查認為不安全時,檢驗人員須保管該氣瓶,并將試驗或檢驗結果以書面通知該氣瓶的擁有人及消防處。
消防處一旦接到上述的試驗或檢驗通知,須安排將氣瓶以合適的方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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