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鍋爐的概念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2.相關法規
鍋爐管理法規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頒發,主要內容如下:
(1)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人事部[1991]8號)。
(2)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人事部[1993]356號)。
(3)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人事部[1996]276號)。
3.鍋爐及主要附件定期檢驗要求
(1)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溫度儀表等主要附件每年到少校驗一次。
(2)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下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檢驗。
(3)除了定期檢驗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①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
②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還應進行水壓試驗)。
③發生重大事故后。
④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況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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