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以13號令名義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特種作業包括: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1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1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
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十八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而1991年9月20日原勞動部以勞安字[1991]31號文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條規定:
本規定所指的特種作業的范圍: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不含鍋爐壓力容器);
3起重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6根據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并報勞動部備案的其它作業。
第四條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礦山以外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個體勞動者。
第五條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十八周歲;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另外,原勞動部1996年2月6日以勞部發【1996】35號頒布的《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資格考核規定》第二條規定:
礦山特種作業,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中對操作者本人對他人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礦山特種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規定:
礦山企業的以下作業人員屬于礦山特種作業人員:
1瓦斯檢查工;
2爆破工;
3礦井通風工;
4信號工;
5擁罐(把鉤)工;
6礦山電工;
7金屬焊接(含電焊、氣焊)工;
8礦井泵工;
9瓦斯抽放工;
10主扇風機操作工;
11主提升機操作工;
12絞車操作工;
13輸送機操作工;
14礦內專用機動車司機;
15尾礦工;
16安全檢查工(員);
17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和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工種。
第四條規定: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其中瓦斯檢查工必須年滿二十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備國家規定的本工種的知識和技能要求;
4具備本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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