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蒸發量大于0.5t/h的蒸汽鍋爐和熱功率大于1.4MW的熱水鍋爐,至少應裝設兩個安全閥。蒸發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蒸汽鍋爐和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熱水鍋爐至少應裝一個安全閥。
2、安全閥應鉛直安裝,并盡可能裝在鍋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閥和鍋爐之間或安全閥和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閥門。
3、鍋爐上的安全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校驗。經檢修或更換的新安全閥也應進行整定。安全閥統一送壓檢中心校驗。
4、安全閥經過校驗后,應加鎖或鉛封,嚴禁任何人隨意調整安全閥。
5、為防止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粘住,應定期(每周一次)對安全閥做手動放汽或放水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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