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巨大損失:
??????????? 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 死亡5人以上,或重傷30以上;
?????????? 造成特別嚴重政治影響。
??? 3. 經濟處罰
??? 經濟處罰,是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對違反勞動安全法規,造成傷亡事故的單位或事故責任者個人進行的罰款,是行政處罰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實行經濟處罰辦法,是適應改革開放發展,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新形勢下的一項重大改革。在國外如美國、日本、前蘇聯等一些國家早已實行經濟處罰。在我國一些省、市、地區制發的地方性勞動安全法規中規定,對發生事故的企業單位或責任者也實行經濟處罰辦法。實踐表明:用經濟手段強化勞動安全工作,對促進企業加強管理,預防和控制傷亡事故是行之有效的。
??? (1)經濟處罰的原則
??? 對違反勞動安全法規、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用人單位或事故責任者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礦山安全法》和《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除責令制訂整改措施外,并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用人單位對發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除責令改正外,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數次(二次及以上)違反《勞動法》等勞動安全法規,而造成傷亡事故的,可以加重處罰;加重處罰可按原罰款標準的2~5倍計算罰款金額。
?在《違反〈勞動法〉行政外罰辦法》中對違反勞動安全法規造成責任事故責任者經濟處罰,也可依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頒發的地方性勞動安全條例、規定的經濟處罰辦法給予罰款。
在經濟處罰中,因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傷亡事故,或由于技術原因發生技術上不可預見的事故,可減少或免于經濟罰款。
??? (2)經濟處罰程序
對于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發生傷亡事故單位和個人的罰款,勞動安全監察機構,應根據事實和適用罰則確定罰款數額,經一定審批程序,通過正式下發《勞動安全監察罰款通知書》執行。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自接到《罰款決定通知書》三日起,超過期限規定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被處罰單位對勞動安全監察機構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起訴。
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對發生事故單位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所處罰款,應依照財政管理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地方財政。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在調查處理事故辦案過程中所需經費或補充辦案經費不足,應向財政部門申請另批撥辦案經費,不準從處以罰款中自行坐支。
行政執行機關的監察人員,應取得行政執法和監督資格認證后,才能行駛行政執法職權。
??? 4* 刑事處罰
??? (1)違反勞動安全法規的刑事責任
??? 具有行為能力和責任年齡的人員,出于過失或者故意行為,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違法行為,造成傷亡事故或經濟損失嚴重后果的,應當受這些法律和法規的約束和制裁。
??? 對于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員,即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尚不夠或者不應當受刑罰的責任人員,根據具體情況,應當給予必要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或經濟制裁,但對于有嚴重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后果嚴重,觸犯刑律的人員,應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2)重大事故犯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規定了8類罪:其中涉及與勞動安全有關的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過失犯罪和瀆職罪中的玩忽職守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
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具有以下特征:
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及其所保障的生產安全。也就是侵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共財產的安全。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作業,違章指揮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所說的規章制度,是指國家頒發的各種法規性文件,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設備維修、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等。同時也包括那些雖無明文規定,但卻反映了生產、科研、設計、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觀規律和要求,長期為群眾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正確的操作習慣與慣例。
犯罪的主體只限于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主要是指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和領導人指揮生產作業的人員。如生產工人、技術員、安全員、化驗員、調度員、車間(坑口)主任、工段長、負責生產、技術、安全的工程師、總工程師和廠、礦長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86年6月21日發出的《關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的適用范圍的聯合通知》,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作了司法解釋。犯罪主體既包括國營和集體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也包括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
??? 在主觀方面行為人屬于過失犯罪。這種過失,主要表現在對待危險后果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并不希望發生事故。雖然他們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漫不經心,馬虎從事而未能預見;或已有預見而失于過分自信,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事故。
??? 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行為人觸犯刑律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特別惡劣指的是:
??? 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
??? 明知安全沒有保證,不聽勸阻,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 發生過事故,不引為戒,仍繼續蠻干、胡干;
??? 事故發生后,不組織急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擴大;
??? 為逃避責任,偽造或破壞現場,嫁媧于人等。
??? a.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 重大傷亡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復雜的。往往涉及工藝規程、機械設備、科學技術、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企業政治思想工作,企業管理水平和勞動條件等諸多因素。因此,在處理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時,既要嚴肅,又要謹慎,要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確定某一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須看其是否同時具備前述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四個特征,而最關鍵的是看其是否發生了“重大傷亡”和造成了“嚴重后果”。
??? 重大傷亡事故,既包括重大的人身傷殘,也包括人員死亡。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多人的責任事故。
??? 嚴重后果,既包括重大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雖不足5萬元,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 b. 直接責任者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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