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對外出租相關業務時,出租項目的各承辦單位應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審查內容包括:
1、承租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具有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經驗。
2、承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租賃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事餐飲服務、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承辦單位在與承租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或到綜合管理處簽訂“租賃(承包)項目安全管理協議”。
承辦單位應為承租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并在合同中予以體現。承辦單位應如實告知承租單位租賃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承辦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要求,對租賃方的作業安全、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實施現場安全監督管理。
綜合管理處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租賃(承包)項目安全管理協議》、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對租賃方的安全生產情況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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