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預警機制是指通過保后檢查,發現擔保風險的早期預警信號,運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盡早識別風險的類別、程度、原因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并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問題擔保采取針對性處理措施以及時防范、控制和化解擔保風險。
(二)、風險預警信號
1、財務狀況預警信號
⑴、資產負債率較年初有大幅上升;
⑵、連續三個月流動比率較年初大幅下降;
⑶、庫存連續兩個月比擔保前較大幅度減少;
⑷、流動負債增加額大于流動資產增加額;
⑸、連續三個月應收賬款增幅超過銷售收入增幅;
⑹、其他應收賬款占流動資產比重過高;
⑺、注冊資本變更減少;
⑻、或有負債大幅度增加。
2、經營效益狀況預警信號
⑴、銷售收入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較大;
⑵、經營活動凈現金流量大幅度減少;
⑶、貨款回籠連續兩個月大幅度下降;
3、內部核算情況預警信號
⑴、賬齡1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占比過高或有較大幅度上升;
⑵、存貨賬實不符;
⑶、存在負債未入賬現象;
⑷、注冊資本未按規定到位;
⑸、對外投資有較大損失。
4、擔保狀況預警信號
⑴、保證人的生產經營狀況惡化;
⑵、抵(質)押物被有關機關法查封、凍結、扣押;
⑶、抵(質)押物市場價值與評估價值差距拉大;
⑷、抵(質)押物變現價值與評估價值差距拉大;
⑸、抵(質)押物所有權發生爭議;
⑹、抵(質)押物變現能力降低;
⑺、抵(質)押物實際占管人管理不善;
⑻、擔保人的經營機制和組織結構發生較大變化。
5、非財務因素預警信號
⑴、股東之間或高層管理人員之間矛盾較大;
⑵、主要經營者經常出入高消費場所,出現賭博、吸毒違反社會公共道德行為;
⑶、內部組織結構不合理,管理水平低,內部案件較多;
⑷、財務制度管理混亂,報表嚴重失實。
⑸、經常性拖欠職工工資,職工情緒對立;
⑹、存在違法經營問題;
⑺、業務伙伴關系惡化,出現較大經濟糾紛;
⑻、受到稅務、工商或質檢等部門處罰;
⑼、未按期辦理年檢手續;
⑽、公司業務性質發生重大變化;
⑾、主要股東發生重大變化;
⑿、市場供求發生變化,市場價格發生較大波動;
⒀、政府政策對該行業發展作出嚴格限制;
⒁、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
6、與金融部門及擔保企業關系預警信號
⑴、被金融機構及其他擔保企業宣布為信用不良客戶;
⑵、拖欠銀行貸款本息;
⑶、逃廢銀行債務;
⑷、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被債權人起訴;
⑸、對銀行和本公司的態度發生變化,缺乏坦誠的合作態度,領導人約見困難,住所經常無人或失去通訊聯系;
⑹、拒絕提供財務報表和其他報表資料;
⑺、提供嚴重失實的財務報表或其他資料;
⑻、多種還款來源沒有落實;
⑼、企業簽發空頭友票。
(三)發現預警信號后的處理方法
一旦發現被擔保人出現預警信號時,應立即通過有關途徑加以核實,并擇機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措施,防止損失發生或擴大:
1、對于發現某些有較大潛在或現實風險的被擔保人的情況,擔保部、風控部經理要及時報告總經理,并立即參與保后檢查,提出處理意見,采取果斷措施。
2、對于已經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的被擔保人,應立即核查其在銀行全部本外幣債權(如在銀行的存款),必要時協助銀行從其在銀行存款戶中抵扣已欠銀行貸款本息或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對于拖欠本金或利息,造成本公司被迫墊款而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對被擔保人的信用擔保,提前處置反擔保物。
4、對于在保后檢查中發現《委托擔保合同》或《反擔保合同》條款不利于保護本公司權益或者存在漏洞的,要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或者與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條款或重簽合同。
5、對于發現被擔保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擔保資金的,要及時采取措施限期要求其糾正,對于不能限期糾正的,視情節輕重可同銀行協商收回全部貸款和信貸承諾,并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追究。
6、擔保貸款逾期后,應立即核查反擔保人的代償能力或反擔保品變現清償價值,對于反擔保人代償能力不足或反擔保品不足額等實際反擔保能力下降的擔保業務,應按照合同約定或在與被擔保人協商的基礎上,采取追加反擔保、調整反擔保結構(質押、抵押、第三方保證)、立即執行反擔保償債等措施,以減少本公司的代償損失。
7、對于出現暫時性經營困難、已經或有可能出現風險的被擔保人,應與被擔保人就挽救其公司經營困難或危機進行磋商,通過談判確定是堅持要求被擔保人償還全部欠款,還是要求被擔保人根本改變經營規模或經營方向,以便增加本公司收回剩余欠款的機會,或者向被擔保人提出或要求其提出債務重整方案,包括重估項目現金流量,重新確定被擔保人償還銀行貸款(或本公司代償款)本息的時間表,并要求其董事會通過債務重整方案,以保證及時還款。
8、對于原材料供應或產品銷售出現困難而影響銀行貸款按期歸還的被擔保人,可根據需要通報銀行,在他們的批準和協調下,安排與被擔保人主要的上下游關聯企業協商,對于被擔保人的主要上下游關聯企業施加影響,如提高對其原材料賒銷比例、延緩應付款解付,以緩解被擔保人的生產經營或資金運轉困難。
9、對于資本金不足或籌資成本過高的并發生逾期貸款的被擔保人,可協助其尋求新的低成本融資渠道或增加資本性負債,如協助其爭取發行信托企業債券,或協助其與其他被擔保人合資、合伙經營或聯營等形式吸收外部資金還款。
10、對于已經或預計出現貸款逾期或本公司已被迫為其代償的被擔保人,要設法密切追蹤其在銀行資金賬戶的資金流轉,查證其貨款回籠情況及大額資金進出及其匯款銀行賬號等信息,為伺機通過法律程序凍結其大額資金賬戶做好準備。
11、對于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擁有的企業在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民營或外商合資、獨資企業貸款擔保,要特別關注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的情況,防止其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不明的轉賬行為,防上攜款潛逃。一旦發現這些跡象,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12、對于缺乏還款誠意的被擔保人,應征得貸款銀行同意,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如發出律師函等)或對其主要上下游關聯企業施加壓力,影響其作出償還貸款的努力;必要時采用媒體爆光其不良行徑、將其列入金融系統的“黑名單”等手段,督促其還款,以減少進一步的損失。
13、對于為國有企業貸款擔保(含政策性貸款擔保)而出現代償,應與其政府主管部門協商,爭取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及時還貸;或協同銀行向有關法律機構提出仲裁或依法起訴,以達到代償債權實現的目的;或采用代償轉投資辦法,實施債務人資產重組等經濟、法律手段,以收回代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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