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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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 |
法律條例 |
處罰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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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衛生培訓 |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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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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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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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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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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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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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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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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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存檔、上報和公布 |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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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申報 |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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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 |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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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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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護用品 |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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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 |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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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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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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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二)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的;(四)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
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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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 |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二)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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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評價 |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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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進行施工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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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效果評價 |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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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賬 |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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