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一向是一個關乎國計民生的問題,如何使老百姓吃得放心是各級政及公眾最關心的話題。近幾年,雖然中國不斷采取各項措施加大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但"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產業鏈條依然危機四伏,不斷通過各種媒體進入公眾視野的如"瘦肉精"豬肉中毒事件、"劣質奶粉事件"、"蘇丹紅事件"、"多寶魚"事件、地溝油、毒米、毒薯條等等,說明中國的食品安全現狀仍然不容樂觀。因此,發展安全食品,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而我國對于食品安全的刑事政策,學者們有著不同的看法。我個認為我國對于這食品安全的刑事政策是表面上比較“嚴”,實際確實較為“寬”的。北京師范大學儲槐值教授解剖我過當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觀點,我尤其贊同。他提到我國的刑事政策表現為“厲而不嚴”,“厲”是指刑罰苛厲,“不嚴”是指刑事法網不嚴密。
我國近年對于食品安全問題,尤其是犯罪問題,曾多次下達相關的方案、文件。2010 年9 月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0 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于開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專項監督活動的工作方案》; 2011 年2 月25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刑法修正案(八)》; 2011 年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力度,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的通知》。這連續的通知、方案無不顯示出我國欲進一步的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
但是表面上看來如此大的力度,卻為什么沒有能夠有效的阻止食品安全問題的繼續出現呢?原因在于目前直接與食品安全犯罪相關的罪名只有少數幾種,即法網疏漏較為嚴重,刑法規制范圍過窄。比如:食品安全犯罪的主體僅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監管者。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手段僅僅包括食品領域的生產行為、食品領域的銷售行為、食品監管領域的瀆職行為。食品安全犯罪的對象僅僅指食品;刑罰種類雖然包括許多種,卻缺失了剝奪犯罪分子犯罪能力的資格刑;食品安全犯罪以故意犯、作為犯居多,但過失心態下的危害食品安全行為,以及不作為方式和持有方式的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無法得到刑法規制;刑法介入食品安全犯罪的時間過于滯后,入罪門檻過高,且采用以結果本位為主的立法模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食品監管瀆職罪是結果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是具體危險犯。這便是造成了實際管理上較為“寬”的現狀。
然而,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我個人建議最根本的手段,是針對“厲而不嚴”的這個現象,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嚴密刑事法網,加大刑事處罰力度,擴大處罰范圍。因為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問題十分嚴重,食品市場經濟秩序混亂,被媒體曝光的僅是“冰山一角”,并且食品安全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犯罪不僅危害人們的生命健康,還影響社會的穩定性。只有在重刑之下,才能更好的起到震懾、預防的作用,尤其要彌補缺失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的資格。除了需要加強完善刑法方面的法規,還應該對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讓我國離法治國家更進一步。
不光要在法律方面進行改善,其他方面也需要兼顧,才能更好的管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
目前我國居民對食品安全的認識水平還不高,人們對食品安全認識的有限性,給不安全食品的市場需求帶來機會;同時,一旦出現不客觀的輿論宣傳,就會加劇人們對食品不安全的恐慌.降低食品不安全風險的對策。為恢復國內外對我國食品安全狀況的信心,必須建立以政府為主導,政府監管、食品生產和消費之間形成推進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斷提升的良性循環機制。從而提高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認識水平,全面控制初級農產品源頭污染,打擊食品生產和加工環節假冒偽劣行為,規范食品流通經營秩序。
加大食品安全方面的宣傳,開展一些相應的食品安全評估,尤其是對高污染地區生產的農產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地攤經營的食品等的評估,以增強食品不安全風險意識;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定期由合法的機構公布相關食品安全狀況,提高人們的識別能力,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
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應在分段監管食品安全的基礎上,強化綜合監管職能,尤其做到統一協調、權責明晰。避免再出現“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的現象,并且要對相應的機關加大監督力度,不讓貪污腐敗的案件發生更多。令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時,更加嚴格執行工作。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公眾參與和消費者保護機制。公眾參與程度的差別,是我國與其他國家在食品安全監管中最大的不同。我國對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通常會求助于消協。但各地的消協都掛靠在工商行政部門內部,由同級工商部門主管,削弱了消協作為法定職能非政府機構的獨立性,難以協調物價、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等諸多部門的關系,也限制了其社會公信力的發揮。而國外的消費者維權組織不僅數量眾多,甚至通過自身力量推動了國會對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改革。在香港,消委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親自任命,并在媒體公布,任期兩年,其運作保持高度透明,可讓公眾問責,獨立處理來自消費者的投訴和其他各種事務,處理結果不需要向政府通告,對經營不當、屢教不改的商家,消委會會公開商家的名字。總結國外消費者保護的經驗,我們認為只有廣泛激發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監督權,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切實維護受害消費者的權利,食品安全問題才不會在朗朗青天之下遁于無形,食品供應鏈上的利益相關者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以身試法。
只有將各個方面都進行加強完善,人們才能夠吃上放心的安全食品,不再為每天的飲食而擔憂,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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