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4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近年來,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包而不管的現象比較普遍,發生的事故也很多。如前年發生的河南洛陽東都商廈“12·25”特大火災事故,就是由于這方面原因。為此,《安全生產法》對承包、租賃作出相應的規定:
1.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單位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法律允許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單位的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盤活資產、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但為了安全生產,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單位的項目、場所、設備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這里講的單位,包括各類企業,也包括個體工商戶,但必須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是否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來確定。這里講的個人,是指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人員。因此,嚴禁生產經營單位將項目、場所、設備承包或者出租給皮包公司、流動人員等。
2. 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責任明確是搞好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原則。當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時,如果彼此之間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明確,往往會形成平時誰也不管或者相互扯皮,一旦事故發生,彼此推卸責任的局面。因此,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并由生產經營單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雙方簽字認可。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必須具體、明確,并落實到人。如果承包方、承租方又將項目、場所、設備進行轉包或者轉租給其他單位的,承包方與再承包、承租方與再承租方也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以此類推。
3.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統一協調、管理。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往往將項目、場所、設備承包、出租給多個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各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相互不通氣,這兩年發生的幾起娛樂場所特大火災事故都是由于這樣原因造成的。有些安全生產問題,不是涉及某一承包單位、承租單位,而是整個生產經營單位。一旦事故發生,不僅事故發生單位受到損失,還要殃及其他單位。這些人命關天的問題,僅靠某一個承包單位或者承租單位來協調管理是不行的,必須由生產經營單位來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最終責任者,有責任和義務對承包、出租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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