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在1973年頒布了《法國勞動法典》,經過幾次修改1981年修改定案。為提高工傷事故的預防水平,1976年修改了勞動法典的部分章節作為《法國就業事故預防法》。該法規定了適用的范圍為各類工業、商業和農業實體及其附屬產業,也適用于律師事務所、自由職業者、職業工會、各種協會、集團及公立醫院和私立療養院。
該法要求雇主對工人在安全與事故預防方面給予相應的培訓,也包括工人轉崗后的培訓。生產制造或銷售運輸任何危險物品的企業,雇主對保證這些危險物品上附有標簽及文字說明負責。任何制造、進口或銷售對工人有危害的物質的雇主應向“國家調研與安全協會”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得到危害評估,保存評估結果并支付評估費用。
勞動監察員在監察期間若發現某企業出現事故危險,可以對該企業的雇主下達采取適當方式消除其危險的正式通知,此類通知應有書面記錄和簽署日期及簽名,應有一定的執行期限,此期限期滿后,險情仍然存在可對該企業的雇主下達官方通告,然后通知警察局處以罰款以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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