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帶電檢修。
二、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鉆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
四、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爆破。
五、不準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
六、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面,未經檢查瓦斯,不準送電。
七、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
八、電氣設備的保護失靈后,不準送電。
九、失爆電氣設備,不準使用。
十、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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