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現場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設立消防領導小組,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2、建筑施工高度超過30m時,應設置專用的消防管道、器具和專用水源、電源,并隨層設置消防閥門。立管直徑不小于50mm,設加壓泵和泵房。
3、施工現場應建立動火審批制度。凡在危險區域進行明火作業,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危險時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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