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最高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是燃氣行業的專項法規。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以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2.0.1條款“城鎮燃氣(city gas)從城市、鄉鎮或居民點中的地區性氣源點,通過輸配系統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采暖通風和空調等各類用戶公用性質的,且符合本規范燃氣質量要求的可燃氣體。城鎮燃氣一般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錨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二、機構與職責
1、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以及第十八、二十、二十一、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
2、《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以及第二十八、三十條的有關規定。
三、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2009)》3.1.2“… …大型燃氣設施應設置在城鎮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2、《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2009)》5.1.2“燃氣廠站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由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確定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但廠站內主要建(構)筑物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50年;建(構)筑物結構的安全等級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6.1.2“燃氣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30年”。6.2.1“燃氣管道與建(構)筑物及其他管線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5.2.5“廠站的生產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通道”。5.2.2“廠站內的建(構)筑物與廠站外的建(構)筑物之間應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要求的防火間距,廠站邊界應設置圍墻或護欄”。5.2.4“不同類型的燃氣儲罐應分組布置,組與組之間、儲罐之間及儲罐與建(構)筑物之間應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要求的防火間距”。6.3.1“… …站內設置調壓裝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設置的調壓裝置與周圍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3、《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2009)》5.5.2“廠站內應根據規模、燃氣氣質、運行條件和火災危險性等因素設置消防系統”。5.5.5“廠站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具有爆炸危險生產廠房的防爆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5.5.8“廠站內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建(構)筑物及露天鋼質燃氣儲罐應采取防雷接地措施”。5.5.9“廠站內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儲罐、設備和管道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5.3.3“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應按工藝和安全的要求設置放散和切斷裝置”。5.5.11“廠站具有燃氣泄漏和爆炸危險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風險程度對建設(工程)項目派駐安全監督人員。向本企業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備案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督人員由所屬企業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派駐。派駐的安全監督人員應當由安全監督機構委派或者從第三方聘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6、《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四、 燃氣生產運行安全監督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2、《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4、《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3.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對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與維護應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屬系統、場站的工藝管道與設備的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規定;3用戶設施的檢查、維護、報修制度和操作規定;4用戶用氣設備的報修制度;5日常運行中發現問題或事故處理的報告程序”。
5、《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5.1.1“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等生產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作業單位應制定作業方案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并逐級申報;經審批后應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應在搶修完畢后補辦手續”。5.1.2“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等生產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信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5.1.3“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等生產作業,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應設安全員。參加作業的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在作業中應對放散點進行監護”。以及《鋼制管道帶壓封堵技術規范》(GB/T28055-2011)、《石油工業帶壓開孔作業安全規范》(SY6554-2011)和集團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范》(QSY1240-2009)等相關要求。
6、《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2009)》3.1.4“重要的燃氣設施及存在危險的操作場所應有規范的、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3.1.6“進入燃氣調壓室、壓縮機房、閥門井和檢查井前應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在進入地下調壓室、閥井、檢查井內作業前還應檢查有無其他有害氣體,確定安全后方可進入”。3.1.7“進入燃氣調壓室、壓縮機房、閥門井和檢查井等場所作業時,應根據需要穿戴防護用具,系好安全帶;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輪換操作”。
7、《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依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3.1.2“嚴禁攜帶火種、非防爆型無線通訊設備進入場站內生產區,未經批準嚴禁在場站內生產區從事可能產生火花性質的操作”。
8、《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3.1.3“站內防雷設施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每年雨季前應對接地電阻進行檢測,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要求;防靜電裝置每年檢測不得少于2次”。
9、《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3.3.2“加臭裝置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定期檢查儲液罐內加臭劑的儲量;2 控制系統及各項參數應正常,定期在管網末端抽樣檢測加臭劑濃度且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要求;3 加臭泵的潤滑油液位應符合運行規定;4 加臭裝置應無泄漏;5 加臭裝置應定期進行清洗、校驗;6 對加臭劑應妥善保管,加臭劑的儲存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10、《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 …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3.2.2“運行和維護管理制度應明確對燃氣管道進行巡查、檢查的周期,并應做好巡查、檢查記錄;在巡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11、《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3.3.11“天然氣加壓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站內設施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3.3.12“被加壓縮天然氣的在用氣瓶內應保持正壓,加氣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工作壓力;嚴禁給無合格證或有故障的車輛加氣”。
12、《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3.3.15“對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站內設備、工藝管線等應定時進行巡檢,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巡檢應符合下列要求:… …”3.3.18“卸(裝)車作業結束后,嚴禁液化天然氣液體滯留在密閉管段內”。
13、《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6.1.5“應確保液化石油氣場站內工藝設備、管道的密封點無泄漏。密封點的泄漏檢查每月不應少于1次”。6.1.6“在生產區內因檢修而必須排放液化石油氣時,應當通過火炬放散”。
14、《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15、《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6.2.4“灌裝前應對在用液化石油氣氣瓶進行檢查,發現下列情況時不得灌裝:1 未取得國家頒發制造許可證的生產廠生產的氣瓶;2 外表損傷、腐蝕、變形嚴重以及被判廢的氣瓶;3 超過檢測周期的氣瓶;4 新投用的未經置換或未抽真空處理的氣瓶”。6.2.5“氣瓶灌裝后應對其灌裝重量和氣密性進行逐瓶復檢。合格的氣瓶應貼合格標識”。
16、《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6.3.1“運輸氣瓶的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1 必須符合運輸化學危險品機動車輛的要求;2 必須辦理化學危險品運輸準運證和化學危險品運輸駕駛證;3 車廂應固定并通風良好;4 隨車應配備干粉滅火器”。6.3.2“氣瓶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運輸車輛上的氣瓶,應直立碼放,且不得超過兩層。運輸50kg氣瓶應單層碼放,并應固定良好,不應滾動、碰撞;2 氣瓶裝卸不得摔砸、倒臥、拉拖;3 氣瓶運輸車輛嚴禁攜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員嚴禁吸煙”。
17、《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2009)》7.0.1“城鎮燃氣汽車運輸應采用專用車輛運輸,專用車輛上儲存燃氣的容器及附件應滿足燃氣特性和運輸危險貨物的要求”。7.0.4“燃氣運輸車輛應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7.0.5“燃氣運輸車輛車廂或罐體兩側和尾部的顯著位置應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安全標志,在駕駛室的兩側門上應標注遇有緊急情況時的聯絡電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5.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6.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10.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劇毒、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規定”。
18、《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19、《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20、《燃氣服務導則(GB/T28885-2012)》5.2.3“燃氣經營企業應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 …”5.6.2“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用戶發放《燃氣安全使用手冊》(參見附錄A),向用戶宣傳使用的科學知識”。
21、《燃氣服務導則(GB/T28885-2012)》5.11.1“燃氣經營企業應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組織對用戶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5.11.4“安全檢查記錄應有用戶簽字”。5.11.6“對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事項,應履行告之義務,并按照規定的燃氣設施維護、更新責任范圍實施相關工作,或者提示用戶自行整改。向用戶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整改通知書應要求用戶簽收”。5.11.8“燃氣經營企業在入戶檢查時,發生下列情況,應做好相關記錄。a) 用戶拒絕入戶的;b) 拒絕在安全檢查記錄上簽字的;c) 不簽收整改通知書的“。《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3.5.1“燃氣經營單位應對燃氣用戶設施定期進行檢查,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對商業用戶、工業用戶、采暖等非居民用戶每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2 對居民用戶每2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
22、《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7.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應收集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資料,建立檔案并對其實施動態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宜建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
23、《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五、燃氣安全事故應急管理
1、《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1.0.4“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設立運行、維護和搶修的管理部門。并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并向社會公布24小時報修電話,搶修人員應24小時值班”。
2、《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4.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制定事故搶修制度和事故上報程序”。4.1.2“城鎮燃氣設施搶修應制定應急預案,并應根據具體情況對應急預案及時進行調整和修訂。應急預案應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習,每年不得少于1次”。《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3、《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4.1.3“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供應規模設立搶修機構,并配備必要的搶修車輛、搶修設備、搶修器材、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裝備,并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4、《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集團公司《應對突發重大事件(事故)管理辦法》(中油質安字〔2004〕672號)第二十一條“當發生突發事件或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現場人員按照應急程序的要求進行操作。事故現場指揮應優先做好險區人員疏散和防護,確保受傷人員醫療急救措施及時到位”。
5、《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4.1.4“接到搶修報警后應迅速出動,并根據事故情況聯系有關部門協作搶修”。4.2.1“搶修人員應佩戴職責標志,到過搶修現場后,應根據燃氣泄漏程度確定警戒區并設立警示標志;應隨時監測周圍環境的燃氣濃度。在警戒區內應管制交通,嚴禁煙火,嚴禁無關人員入內”。4.2.3“操作人員進入搶修作業區前應按規定穿戴防靜電服、鞋及防護用具,并嚴禁在作業區內穿脫和摘戴。作業現場應有專人監護,嚴禁單獨操作”。4.2.5“管道和設備修復后,應對夾層、窨井、煙道、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等場所進行全面檢查”。4.3.1“搶修人員進入事故現場,應立即控制氣源、消滅火種,驅散積聚的燃氣”。4.3.3“搶修作業時,與作業相關的控制閥門必須有專人值守,并監視其壓力”。
6、《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7、《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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