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是采用人工方法提供熱量,使在較低的環境溫度下,仍能保持適宜的工作或生活條件的一種技術手段。按設施的布置情況主要分集中采暖和局部采暖兩大類。其中,集中采暖由鍋爐房供給熱水或蒸汽(稱載熱體),通過管道分別輸送到各有關室內的散熱器,將熱量散發后再流回鍋爐循環使用,或將空氣加熱后用風管分送到各有關房間。局部采暖則有火爐、電爐或煤氣爐等就地發出熱量,只供給本房間內部或少數房間應用。有些地區也采用火墻、火炕等簡易采暖設施,也有利用太陽能或輻射熱作為熱源的采暖方式。
采暖系統的防火防爆設計,主要是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生產廠房(庫房)、汽車庫等的采暖系統防火防爆設計。火災危險性不同的建筑,對采暖也有不同的要求。
采暖系統的防火設計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以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等有關規范的規定執行。
一、選用采暖裝置的原則
1.甲、乙類廠房和甲、乙類庫房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采暖。因為用明火或電熱散熱器的采暖系統,其熱風管道可能被燒壞,或者帶入火星與易燃易爆氣體或蒸氣接觸,易引起爆炸火災事故。
2.散發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生產廠房對采暖的要求:
(1)為防止纖維或粉塵積集在管道和散熱器上受熱自燃,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 5℃(相當于供水溫度95℃,回水溫度70℃)。但輸煤廊的采暖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130℃。
(2)散發物(包括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采暖管道和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時,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且不應在這些房間穿過采暖管道,如必須穿過時,應用不燃燒材料隔熱。
(3)不應使用肋形散熱器,以防積聚粉塵。
3.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可燃粉塵、可燃纖維(CS2氣體、黃磷蒸氣及其粉塵等)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以及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塵(生產和加工鉀、鈉、鈣等物質)或產生爆炸性氣體(電石、碳化鋁、氫化鉀、氫化鈉、硼氫化鈉等釋放出的可燃氣體)的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以防止此類場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二、采暖設備的防火防爆措施
1.采暖管道要與建筑物的可燃構件保持一定的距離
采暖管道穿過可燃構件時,要用不燃燒材料隔開絕熱;或根據管道外壁的溫度,在管道與可燃構件之間保持適當的距離。當管道溫度大于100℃時,距離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當溫度小于等于100℃時,距離不小于50mm。
2.加熱送風采暖設備的防火設計
(1)電加熱設備與送風設備的電氣開關應有連鎖裝置,以防風機停轉時,電加熱設備仍單獨繼續加熱,溫度過高而引起火災。
(2)在重要部位,應設感溫自動報警器;必要時加設自動防火閥,以控制取暖溫度,防止過熱起火。
(3)裝有電加熱設備的送風管道應用不燃材料制成。
3.甲、乙類廠房、倉庫的火災發展迅速、熱量大,采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以防火災沿著管道的絕熱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鄰房間或整個房間。對于其他建筑,可采用燃燒毒性小的難燃絕熱材料,但應首先考慮采用不燃材料。
4.存在與采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房間內不應穿過采暖管道,當必須穿過時,應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5.車庫采暖設備的防火設計
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車庫的采暖設施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車庫內應設置熱水、蒸氣或熱風等采暖設備,不應用火爐或其他明火采暖方式,以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2)下列汽車庫或修車庫需要采暖時應設集中采暖:
①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
②I、Ⅱ、Ⅲ類汽車庫;
③I、Ⅱ類修車庫。
(3)Ⅳ類汽車庫、Ⅲ、Ⅳ類修車庫,當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難時,可采用火墻采暖,但對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爐門、節風門、除灰門,嚴禁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必須設置在車庫外。汽車庫采暖部位不應貼鄰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布置,以防燃燒、爆炸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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