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工現場消防工作標準
京建施〔2003〕4號
1總 則
1.01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保衛工作,確保建設工程 正常順利進行,依據《建筑法》、《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1.02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裝飾工程。
1.03 施工企業的保衛消防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一名主要領導負責此項工作。施工現場保衛消防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企業負責。分包企業向總承包企業負責,接受總承包企業的統一領導和監督檢查。
1.04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治安、消防教育制度,加強對職工治安、消防的培訓,未經教育培訓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05 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規模,對其項目建立相應的保衛、消防組織,配備保衛、消防人員。
1.06 施工組織設計要有保衛、消防措施方案及設施平面圖,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公安監督機關審批或備案。
1.07 施工現場應實行區域管理,施工區與生活區要有嚴格確的劃分。
1.08 施工現場發生各類案件及火災事故要立即報告建設行主管部門及公安部門,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2 保衛工作
2.0l 施工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北京市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等規章規定,開展治安保衛工作。
2.02 施工現場要建立門衛和巡邏護場制度,護場守衛人員佩帶值勤標志,進出人員要佩帶胸卡。重點工程、重要工程要實行區域劃分的胸卡管理制度。
2.03 加強對施工現場務工人員的管理。施工現場使用的務人員必須手續齊全,建立務工人員檔案,非施工人員不得進住現場,特殊情況要經保衛部門負責人批準。
2.04 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要建立預警制度,對于有可能生的事件要定期進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發生時,必須報各上級主管部門,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態擴大。
2.05 加強對財務、庫房、宿舍、食堂等易發案件區域的管理,要明確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發生各類治安案件。嚴禁賭博、酗酒、傳播淫穢物品和打架斗毆。
2.06 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要害部門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衛方案,并指定專人負責重點管理。
2.07 做好成品保衛工作,制定具體措施,嚴防被盜、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3 消防工作
3.01 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3.02 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隊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并將培訓資料存入內業檔案中。
3.03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3.04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于4具的滅火器,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并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3.05 施工現場消火栓應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徑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處晝夜要設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周圍3米內不準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須符合防火規范。
3.06 高度超過24米的建筑工程,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管徑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層設消火栓口,配備足夠的水龍帶。消防供水要保證足夠的水源和水壓,嚴禁消防豎管做為施工用水管線。消防泵房應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設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設專人管理,保證消防供水。消防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應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要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
3.07 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證。用火前,要對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離等措施,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后方可離去。用火證當日有效。用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用火正手續。
3、08 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眨離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3.09 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電閘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3.10 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3.11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庫房應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定。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烯料。
3.12 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
3.13 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防塵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時施工企業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幾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3.14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3.15 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合內明火取暖。
3.16 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3.17 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房間內住20人以上必須設置不少于2處的安全門;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
3.18 生活區的用電要符合防火規定。用火要經保衛部門審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定,用人點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停火時要將總開關關閉,經常檢查有無泄漏。
4 內業資料
4.01 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健全保衛、消防內業資料,包括保衛、消防設施平面圖;現場保衛、消防制度,方案,預案;保衛、消防組織機構、負責人、義務消防隊。
4.02 消防設施、器材等維修驗收記錄。
4.03 密目式安全網、圍網、保溫材料、電氣產品檢驗驗收及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等資料。
4.04 電氣焊人員持證上崗記錄及復印件。
4.05 警衛人員工作記錄。
4.06 施工現場保衛、消防檢查記錄。
5 附 則
5.01 本標準未包括的內容,應執行其它有關法規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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