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傷亡事故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2、施工現場凡發生輕傷、重傷、死亡及多人險肇事故均應進行登記,并逐級上報。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上報的部門有當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工會、檢察院等單位。
3、發生的各類事故均應組織調查和配合上級調查組進行工作。發生輕傷和險肇事故時,應把工地自己組織調查情況和吸取教訓及處理結果進行登記。重傷以上事故,按上級有關調查處理規定程序進行登記。
3、事故發生后,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按規定建立符合要求的工傷事故檔案,每月28日前向安全環保部報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和《二十三冶建設公司項目安全情況綜合月報表》并督促財務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投入報表》。
新疆某建工集團申報建筑工程文明工地…
施工項目風險管理
施工項目風險管理計劃
生產系統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鋼制腳手架搭設檢驗使用和拆除安全規程
堅守核工業安全底線 筑牢安全根基
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風險點清單目錄…
門窗施工質量程序控制
工程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安全技術交底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如何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高處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
工程施工進度及工期保證措施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方案
登高作業注意事項
如何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