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校的安定,確保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使得出現的一些緊急事故能得到及時、妥善地處理。特制訂此制度。
一、可能出現的緊急事件:
1、學生無故缺課;
2、學生就寢不到;
3、學生未經允可擅自離校;
4、學生未按規定時間返校的;
5、學生請假離校,但已過請假期限而未返校;
6、學生在校時出現特異狀況,如:疾病、受傷、情緒不穩定等;
7、學生出現違紀事件,如:進“不宜”場所、偷竊、敲詐、打架斗毆等;
8、學生損壞公物;
9、有校外人員進校尋釁鬧事;
10、學校財物失竊;
11、校舍有安全隱患;
12、發現學生擁擠踩踏、交通、火險、漏電、中毒等事故;
13、上課時間科任教師不在班;
14、教職工有體罰或變相體罰現象。
二、報告形式及采取的措施:
1、發現上述1—3條的,發現者需第一時間向相關班主任(跟班教師)或當日值勤報告,并及時組織人員查找該生缺課、不到、離校的原因;情況嚴重的需立即向政教處報告;如果經3小時,查找仍無線索的,由班主任將事故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校長室。
2、發現上述第4、5條的,發現者需立即報告相關班主任,班主任應立即聯系該生家長,了解該生未返校的原因,如原因不明且過12小時仍未返校的,應立即向政教處和校長室報告,并將有關情況進行書面記錄。
3、發現上述第6條的,發現者需第一時間報告相關班主任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情況嚴重的,需第一時間報告政教處和校長室,學校立即啟動突發事故緊急處置預案。
4、發現上述第7條的,發現者應立即上前制止并報告相關班主任,事態嚴重的需立即報告政教處。
5、發現上述第8條的,發現者應立即報告總務處,總務處應立即對事件進行處理。
6、發現上述第9條的,發現者應第一時間向政教處報告,事態嚴重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7、發現上述第10條的,發現者應立即向總務處報告,并報告校長室知曉;失竊嚴重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8、發現上述第11條的,發現者應立即向總務處和政教處報告,總務處應立即對相關校舍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擬定整改措施,盡快落實整改,并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校長室。
9、發現上述第12條的,發現者應立即向政教處和總務處報告;如事故重大的,應第一時間向校長室報告,并啟動突發事故緊急處置預案。
10、發現上述第13條的,發現者應立即向政教處報告,政教處應及時安排人員到班,并將情況記錄在案。
11、發現上述第14條的,發現者應立即向校長室報告。
三、附則:
突發事故發生,如因延報或不報而產生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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