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責任追究對象為學校全體教職員工。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其余人員負相應的具體責任。
第二條? 責任追究范圍為學校教育、教學以及學校開展的其他有關活動中出現的安全事故。
第三條? 責任追究原則為以事實為依據,責任追究面前人人平等,教育與處罰并舉,獎懲分明。
第四條? 責任追究種類:校內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免其評優晉級資格,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人校內通報批評。
(一)學校、班級安全制度不健全。
(二)學生在校內外存在不安全行為,教師視而不見,該管不管的。
(三)沒有按照安全教育制度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無安全工作記載的。
(四)無故不參加有關安全工作會議、活動的。
(五)不認真組織學生參加安全教育活動的。
(六)不認真或不及時完成布置的有關安全方面的具體工作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人全鎮通報批評。
(一)工作不負責任,有關安全措施不落實而發生一般性的安全事故的。
(二)對安全工作不認真檢查,沒有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或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而發生一般性的安全事故的。
(三)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發生一般性的安全事故而隱匿不報的。
(四)校內通報批評后仍未改正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人扣發當月獎金、行政處罰、學年度取消評優晉級資格,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如產生經濟賠償責任,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部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體罰學生造成傷害的,負責全部醫療費用。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及時報告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發現疫情未及時報告的。
第八條? 責任確認和追究。
發生安全事故由廟林小學片區中心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調查,根據事實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無法認定的或重大安全事故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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