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2、學校負責制訂各項安全制度,并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重點場所、關鍵部門應有專人負責。
3、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要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確保體育活動場所、實驗室、食堂、教室、功能室、圖書樂園、等部位設施、設備的安全。
4、嚴禁私自將校園內學生活動場地出租出借,學校閑置場所出租出借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備案,并與租賃者簽訂安全責任書,出租場所應嚴格與學生活動空間隔離。
5、學校應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指導家長配合學校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倡導家長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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