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損壞公物除給予批評教育外,還要作如下處理:
1.正常情況下損壞公物:在參加學校和班級正常的教學活動和課外活動中不慎、無意損壞的照價賠償。
2.非正常情況下損壞公物,在參加上述活動時有意損壞或進行不正當活動損壞或屢犯類似錯誤者,視情節給予2倍以上罰款。
二、罰款、維修程序。
1.班主任應在當日將公物損壞情況報德育處。
2.德育處根據情況作出處理決定后,填寫“賠(罰)款通知單”交班主任通知學生家長,同時填寫維修通知單交總務處。
3.班主任應督促學生在一周內將賠(罰)款交德育處。
4.總務處應在接到維修單的兩天內安排維修,并將維修費用通知單交回德育處,由德育處結清費用。
三、執行賠(罰)款時應輔以教育批評,做細致的工作,防止學生出現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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