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校園治安管理,維護學校治安秩序,保障全校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全校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保證教學、科研、生活和其它各項任務順利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二、擾亂學校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損壞公私財產,情節較輕尚不夠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適用本辦法。外來人員適用本辦法。
三、學校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四、違反本辦法的處罰分為下列二種
1、進行處分:根據情節輕重,屬處分范疇的交學校有關部門按校紀校規給予紀律處分。
2、沒收財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一律沒收;應當還原主的,歸還原主。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1、違反門衛制度不聽勸阻的;
2、未經批準,在校內留宿外來人員的;
3、違反學校規定翻門越墻出入的;
4、未經批準在校園內推銷東西的;
5、私闖校園閑聊造成影響的;
6、干擾工作和生活秩序,不聽勸告的;
7、擾亂娛樂場所、閱覽室秩序。
8、隨意移動,覆蓋破壞校內設施標記的;
9、不按規定報告登記的;
10、未經允許,隨意占用校舍和學校活動場地的;
11、違反校內交通管理,超速開車,亂鳴笛、亂停亂放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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