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明確責任,防止突發性事件的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責任追究制度。
一、校長是學校第一責任人,各處室責任人對所屬轄區負總責。
二、在正常教學時間,教師對危禁藥品保存不規范,未講明注意事項、操作規程和動作要領而造成意外事故,追究相應教師的責任。
三、在各種活動,如:體育活動、各種文娛活動、勞動、集會、游行以及各種有組織的活動中,由于組織和預防突發性事件的預案不到位,造成的重大事件,應追究相應組織者的責任。
四、在課余時間所發的突發事件,要追究值日教師的相關責任和在場不加勸阻的教師的責任。
五、學校由于衛生措施不到位,或因學校食堂飲水、食品防范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教師、炊事員的責任。
六、教職工在請假期間,不負擔責任。所屬工作出現失誤,由學校領導臨時指定的人員或相關的學校領導負責。
(注:以上制度中所指的責任,是指所發生的重大事件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和法規規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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