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生活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長春中醫藥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出入管理
第 一 條 所有出入校區的機動車輛一律憑“長春中醫藥大學機動車輛通行證”出入校門。
第 二 條 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駛入校區。對確需進入的車輛,必須按長春中醫藥大學門衛管理相關規定,經門衛執勤人員登記后方可進入。
第 三 條 機動車輛進入校區,應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的路線行駛,禁止鳴笛,限速10公里/小時。
第 四 條 機動車輛出校門,應接受門衛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必須持有由部門、院(系)開出的有效攜物證明,經門衛檢查后方可放行。
第 五 條 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說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區。
第 六 條 生活保障用車(送食品、煤、清運垃圾等)在上課時間一般不得出入校園。建筑工程用車進出學校,使用單位須事先與保衛部門聯系,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段,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第 七 條 禁止在校區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車。
第 八 條 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區,嚴禁無駕駛證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區或在校區行駛。
第 九 條 來校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搶險車,不受上述規定限制,門衛應及時將情況報告上級值班人員。
第二章 停放管理
第 十 條 校內停車位由保衛處會同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在校園內適當區域劃定,并負責檢查。進入校區的機動車輛嚴禁在校園交通主干道、教學、辦公區域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車位。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挪動交通設施和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不得破壞交通標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開挖道路時,必須報經學校批準,并報保衛處備案,做到施工時安全措施完善,竣工后及時清除堆積物,以防發生事故。
第十二條 進入校區的機動車輛,車內物品與車輛安全由車主負責。
第十三條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無理取鬧、打罵管理人員者,學校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保衛處根據實際需要,可臨時決定校園某區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款規定,視情況選擇協商解決或報警處理。
第十六條 保衛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后,應立即趕赴現場,了解掌握現場基本情況,同時做好現場保護、維護秩序、信息報告等工作,防止出現破壞及現場混亂情況。當事人對保衛部門的工作應予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校園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不得逃逸,或者故意偽造、破壞現場、毀滅證據,違者將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辦證管理
第十八條 長春中醫藥大學機動車輛通行證是機動車輛出入校園唯一許可的有效憑證。其類型分為:機動車輛通行證(A證、B證),通行證由保衛處負責辦理,同時對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九條 辦證對象包括校內公車、本校職工私車、外部送貨車輛等。學校公車憑車輛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辦理A證;校內職工私人車輛須憑職工本人工作證和駕駛證、行駛證辦理A證;外來送貨車輛憑購貨方開具的證明辦理B證。
第二十條 外來務工單位和在校園進行承包經營活動的單位,須持駕駛證、行駛證,經保衛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查同意后,辦理“長春中醫藥大學機動車輛通行證( B證)”,憑此證出入校區。
第二十一條 無牌照的機動車輛一律不予辦理校內通行證。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輛通行證只限本車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內通行證。
第二十三條 長春中醫藥大學機動車輛通行證A證有效期為長期;B證有效期為一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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