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學校的安全工作,防止因火災而造成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1.對容易發生火災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部位確定為學校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如:(1)體育館、報告廳、學生活動中心、食堂、學生公寓等公眾聚集場所。
(2)圖書館(閱覽室)、資料室、檔案室。
(3)重點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倉庫。
(4)變(配)電間。
(5)網絡管理中心、計算機管理中心。
(6)其他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
2.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明火作業應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并辦理動火證,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動用明火應當落實消防措施。
3.下班后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學校拉接臨時電源線須經單位安全部門審核批準。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定期對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更換,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噴淋等設施完好有效。嚴禁長時間占用疏散通道以及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5.根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義務消防員,配置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6.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7.根據建筑場所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撲救難易等因素,足量配置相應類別的滅火器材。
8.舉辦大型活動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9.根據學生不同年齡層次和特點,安排消防知識教育的內容和課時;結合“安全月”活動和季節的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10.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等人員,要按規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崗位培訓。
11.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結合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和季節特點,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
12.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要根據不同季節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4)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13.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根據《消防法》的要求,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做好檢查保養記錄。
14.對存在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予以消除,凡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限期整改;對暫時不能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應急防范措施,盡快落實整改。
15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檔案,把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評與獎懲管理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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