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基建維修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總務處具體負責,另設安全員兩名,負責對施工工地進行監督。
二、基建維修工程嚴格按國家規定進行報建或審批,待各種手續齊全后方可開工,手續不全的項目不得開工。
三、基建維修施工工地必須與學校教學區、師生活動區隔離,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備和警示標志,不得在隔離區以外的地方堆放建筑材料、雜物等。
四、施工車輛進出校門或在校園內行駛時必須慢行,上課期間不得鳴號,不得在校園內隨意停放。
五、基建、維修工程竣工后報請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通過驗收的工程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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