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礦。
2 具體內容
2.1環境保護:
2.1.1礦山在制定總體發展規劃時,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其中,并組織同步實施。
2.1.2 堅持以防為主,綜合治理,以管促治,管治結合及“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管理好礦區環境衛生。
2.1.3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各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破壞或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
2.1.4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制度,及時準確地報送上級需要的各項統計報表。
2.1.5 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礦區環保工作進行定期檢查,以年度環保考核標準為依據進行嚴格考核。
2.1.6 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而造成事故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條文進行處理。
2.1.7 搞好工業衛生,堅持文明生產,爭創清潔礦山。清潔礦山的有關標準是:
a工業水重復利用率:>70%;
b污染源環保治理設施配套率>95%;
c環保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率>95%;
d主要污染物綜合排放合格率>90%;
e崗位粉塵合格率>80%(井下礦山>55%);
f設備和管道等的泄漏率<3‰;
g廠界環境噪聲≤65db(A)
h環保“三同時”執行率100%;
i礦區綠化率>90%。
2.2環境監測:
2.2.1環境監測工作是開展環境保護工作和進行環境科學研究的基礎,是執行環保法,了解環境污染現狀,評價環保設施及效果,進行環境管理和制定防治措施的重要依據;
2.2.2 礦區環境監測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門聯系監測,并完成與之有關的臨時性監測任務;
2.2.3 環境監測制度:
2.2.4建立環境監測及污染源的技術檔案。
2.3環保設施:
2.環保設施應納入統一的生產設備管理軌道,應與生產設施實行同等管理;
2.各類環保設施應建立健全相應的技術檔案;
2.環保設施要有專人管理,建立各種環保設施運行檢點記錄,崗位操作標準等制度;關鍵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后方可上崗;
2.3.4與主要生產設備相配套的環保設施的同步運行率應大于95%;
2.3.5不準購買和使用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備;
2.3.6凡已投入運行的環保設施,不得隨意停用或拆除。因工藝等原因需停用或拆除者須先報告主管部門,待批準后方可進行。
2.4污染物排放:
2.1礦山外排廢水中主要污染物因子:PH為6-9;懸浮物(SS)小于250mg/L;總硝基苯小于5mg/H;醫院的生活外排污水中細菌總數不得超過500ml,總大腸菌群體不得超過500個/L;
2.2消除跑、冒、滴、漏,堅決制止生產不正常時亂排有害物質;
2.3環保設備進行檢修,無法處理外排污染物時,必須事先經有關環保部門同意后,按規定的排污口位置和排放量外排;
2.4由于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超標排污時,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事故,依法追究責任。
2.5環保三同時:
2.5.1凡新建、擴建、改建和大修工程項目中涉及到有關污染排放時,必須堅持治理排污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產的原則。
2.5.2 新、改、擴建項目申報建設書中,必須明確有關環保問題的相應配套設施問題的內容。
2.5.3各有關部門在審查新、改、擴建項目工程設計時,必須認真審核有關環保問題的篇章。
2.5.4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由安全管理部門參與驗收有關環保方面的工程,否則工程不予投產。
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規則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車間安環員環保職責
車間主任環保職責
財務科環保職責
庫管科環保職責
保衛科環保職責
環保科的環保職責
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
環保責任制
污水處理廠生產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安全環保部門安全職責
修理廠廢油廢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