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維護公司生產區域交通秩序正常運行,加強港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全體員工;外來車輛及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3職責
3.1安全環保部:是港區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向外來人員及車輛發放港區交通安全告知書;負責監督港區交通安全的落實情況;對違規人員及部門或單位進行處理;負責檢查港區短駁運輸車輛的安全狀況,維護港區交通安全。
3.2安全環保部:負責港區裝卸作業車輛的運行路線及安全管理。
3.3設備技術部、生產作業部:負責港區廠內車輛的安全管理,確保車輛車況及安全裝置完好。
3.4建設管理部:負責港區道路及相關設施的維護工作,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港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港區交通安全。
3.5生產作業部:負責廠駕司機的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港區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負責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管理;負責工前布置各作業線車輛的行駛路線及裝載量,防止超載;負責作業過程中對各作業線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行駛路線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落到實處;對違反規定的車輛及人員及時處理。
3.6生產作業部:負責庫場安全管理,保證貨物堆放有序,不得占用港區道路和影響港區交通安全;督促司機有序進出庫場;負責控制車輛裝載量,嚴控超載行為,發現問題及時制止。
3.7現場班組:負責作業車輛運行指揮,確保作業車輛有序作業;負責控制作業車輛裝載量,防止車輛超載。
4工作程序
4.1港區機動車輛限速規定及機動車輛管理
4.1.1進入港區的車輛必須嚴格執行公司關于運輸車輛限速的規定,所有車輛進出閘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直線行駛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轉彎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超速按照安全管理規定處罰。
4.1.2機動車輛管理
1)所有進出公司的機動車實行分類登記或備案管理,非作業車輛(除聯檢單位車輛和特批車輛外)不準進入裝卸作業區域(包括倉庫、堆場),如確需進入的,須經安全環保部同意、換取臨時進港證后,由保安人員依證檢查后方可進入,并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管理,遵守港區安全規定。
2)各類待裝卸車輛必須有序停放,不得占用道路、不得搶裝搶卸。場地由現場理貨員負責,對不服從管理的必須向本部門領導匯報,以便協調解決處理。
3)各類車輛在港區道路行駛,必須確保燈光、喇叭、信號、倒車蜂鳴器等安全裝置完好有效,嚴禁違章停車、無證駕駛或酒后駕駛,嚴禁疲勞駕駛。
4)進入港區主干道,其余道路均為次干道(支道),主干道車輛有優先通行權,次(支)干道車輛必須主動避讓,借道通行的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能借道通行。
5)各類裝卸作業機械、外來作業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
6)同方向同車道行駛的車輛應保持“安全距離”(依據車輛行駛速度絕對值確定距離米數,重載車輛增加5米),防止追尾;同類型車輛在港區道路行駛時,嚴禁超車。
7)車輛超車時,應確認在安全的情況下方可超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交叉路口、引橋口、彎道、陡坡嚴禁超車。
8)機動車輛途經十字路口應遵守有優先通行權的車輛先行通過規定,不得盲目搶先行駛。
9)車輛行駛中,司機嚴禁做與操作無關的事(如撥打、接聽手機、吃零食等)。
4.2港內機動車行駛及人員行走路線規定
4.2.1私家車、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嚴禁進入生產區域。
4.2.2各類人員、車輛必須從道路通行,嚴禁從貨物間以及堆場內穿行。
4.2.3各類人員、車輛在道路上行走,按照右側通行的規則通行,嚴禁3人及以上并行,盡量不與裝運貨物的車輛并行,并行須與道路車輛保持1.5m安全距離,遇到前方車輛特別是拖運長形貨物車輛轉彎、調頭時應暫停前行,并隨時注意動向,防止拖運貨物末梢碰擦。
4.2.4遇占道作業應聽從作業人員指揮,不得強行通過。
4.2.5作業人員(現場理貨員、裝卸工等)嚴禁在作業區域內機械行駛路線上穿行通過,并負責作業場所交通安全管理,自身無法解決的交通安全隱患,應立即向上級匯報;占道作業時,道路兩端應擺放占道警示標志。
4.2.6各類流動機械倒車時,要加強瞭望和觀察,尾部盲區內嚴禁車輛、人員進入,嚴禁車輛、人員從尾部穿行。
4.2.7道路清掃人員不得在道路上一字形橫向排開掃道路,并主動避讓來往車輛。
4.2.8作業人員嚴禁進入作業的危險區域,如需進入應先告知機械司機暫停作業后方可進入。
4.2.9港區道路交通發生擁擠影響交通安全時,作業人員、司機應先主動協調、疏導交通,自身無法解決的,應及時匯報。
4.3各類車輛停放點管理
4.3.1進入公司區域的公務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區域內,未按規定停放,安全環保部,可進行處罰。
4.3.2確因作業需要至生產區域的機動車,必須避讓作業車輛,停放時,不得占用生產通道。
4.3.3進入作業現場的各類工程車輛嚴禁進入倉庫、貨物易滾動面、機械作業半徑內及后方、起重機械下方及其門機軌道上、交通主干道、交叉路口以及影響作業安全的范圍內,嚴禁從庫內、作業線以及堆場內穿行。
4.3.4外來提箱車輛在非作業時,禁止停放在公司主干道以及公司內部機械設備停放處,在作業過程中等待裝車或吃飯等暫時停放時,要注意周圍環境,不能停放在交通要道、主干道上。
4.3.5集卡和運貨車輛進公司時,應主動出示證件并在閘口登記換牌進港,進入生產區域應遵守港區內交通管理制度,禁止進入前沿碼頭等作業區域,禁止在堆場內穿行,違規者安全環保部可進行處罰。
4.4交通管理
4.4.1現場各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交通安全的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自身無法整改的及時向相關部門匯報。
4.4.2建設管理部對道路出現坑槽等影響車輛交通安全的應及時維修,并設置警示標志。在施工期間要對施工車輛統一管理,嚴禁施工車輛違反公司交通管理制度;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指示標志,車輛行駛頻繁的交通路口要有專人指揮;因施工需要導致道路出現洞、溝、坑等現象的,應督促施工單位設置防護設施或禁行標志。
4.4.3生產作業部安排生產任務時,必須布置交通安全措施、合理配備作業車輛,指定作業車輛運行路線,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及時調整。
4.4.4現場安全員及巡邏保安應根據道路實際情況對十字、丁字路口的交通標記及時提出添置、調整建議。
4.4.5當班現場安全員應視生產情況,對實行交通管制的作業區域限制車輛進入。
4.5責任追究
4.5.1公司員工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予以處罰;外來人員、車輛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4.5.2部門及部門員工未落實相關職責的,追究部門管理責任和部門領導責任。
5附件
車輛入港安全告知書
車輛入港安全告知書
1、進入港區時,需持有效行駛證更換《港區通行證》方可進入港區;出港區時,憑通行證換回行駛證。
2、進入港區必須按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嚴格執行港區警告、警示規定進出閘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直線行駛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轉彎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行駛時,必須避讓作業車輛和作業區域。
3、進入港區嚴禁吸煙,嚴禁攜帶危險品。
4、進入港區從事各類經營的人員需自行配備相關勞護用品,并規范穿戴,違者責任自負;車輛必須按指定區域有序停放,嚴禁在港區內隨意調頭、逆向行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生產作業現場區域;不得影響港區道路交通安全。
5、不得將車上雜物、垃圾丟棄在港區和長江,必須隨車帶走,如污染港口設施,必須自行清理干凈;不得將港區物品夾帶出港區。
6、在港區內,必須服從安全管理人員及港區有關人員管理、檢查和指揮,違章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港區有關規定處罰。
7、外來車輛和人員在港區內因違章造成的事故,均由違章者自行負責,并承擔賠償責任。
8、工程車輛、人員到港區前沿碼頭必須持有《臨時通行證》,車輛、人員必須遠離作業危險區域,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門機軌道及影響作業安全的地方,確保車輛、人員安全,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9、本告知書一式兩份,公司及車輛駕駛員各一份。
以上告知內容我已知曉!
駕駛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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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機械式停車位使用安全須知
汽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則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某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