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證件的辦理及手續發放由安全科內勤安全員負責。
二、對于當月完不成承包基數及累計欠款的車輛,必須到財務科還清欠款后,方可發放手續,否則將停發手續,并按規定追繳欠款。
三、對于因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停駛的車輛,由營調科制定計劃,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填寫《車輛報停審批表》,辦理報停手續,收回車牌、行駛證、營運證、線路牌。《審批表》必須于25日前報安全科,車牌、證件于月底最后一天上午交安全科,否則不予辦理下月報停手續。
四、新增或報廢的車輛,要及時與集團公司相關業務處室溝通,及時掌握車輛動態。
五、對于無故不拿手續、而無證營運的車輛,要及時向領導匯報,采取措施,防止造成其它嚴重后果。
六、做好證件辦理、發放等工作的各種原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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