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綜合管理,強化各級工作人員安全意識,建立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照集團公司、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手冊》、《質量手冊》、《設備管理大綱》等,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營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環境,防止事故及職業危害,杜絕重大惡性事故發生。
第三條 堅持“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不斷建立完善勞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的職工、臨時用工、合同工等。
第五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開展群策群力、群防群治、聯動互保等,長效的安全管理機制,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共同打造平安港區。
第二章? 安全獎勵
第六條 公司職工或班組在生產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有如下情況的,除給予表揚,給予一次性獎勵100-500元外,同時根據《公司安全獎勵管理規定》,每季度可評出安全先進班組或安全先進個人給予獎。
1、防止職工傷亡事故、機損事故、海損事故、貨運質量事故等工作顯著的。
2、事故發生過程中和發生后,措施得力、搶險及時,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避免重大損失和傷害的。
3、在安全質量管理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或在安全培訓和技能考核中成績優秀的。
4、被授予部、市、市國資委、集團、公司安全先進管理者和“安全先進工作者” 榮譽稱號的。
5、積極舉報“三違”行為或生產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經調查情況屬實的。
6、及時整改安全隱患項目全年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7、及時制止野蠻作業避免重特大事故發生的。
8、嚴格查處不安全行為及違反規章制度的。
第三章? 事故種類及處罰
第七條 安全生產事故種類?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生產安全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的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種類分為工傷事故、責任事故、機損事故、貨運質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在生產管理中發生盜竊、打架斗毆、等治安案事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第八條 事故處罰? 職工在作業過中因違反操作規程或管理規定及單位(部門)、班組在管理中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發生的各種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盜竊、打架斗毆、等治安案件給公司財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賠償和處罰。
1、經濟損失小于500元(含500元)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并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2、經濟損失大于500元,小于2000(含2000元)元的,由直接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的60%、并對責任班組、責任部門分別處以15%、10%的罰款和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的罰款。
3、經濟損失大于2000元,小于5000(含5000元)元的,由直接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的50%、并對責任班組、責任部門分別處以10%、6%的罰款和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300元的罰款。
4、經濟損失大于5000元,小于10000(含10000元)元的,由直接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的40%、并對責任班組、責任部門分別處以6%、3%的罰款和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的罰款。
5、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參照集團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給予處罰和經濟賠償,并報公司安會委確認。
6、凡發生事故單位(部門),對部門長或副部門長按《安全生產獎勵考核辦法》(渝化安[2010]7號文)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工傷事故 職工在作業過中因違反操作規程或管理規定及單位(部門)、班組在管理中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而發生工傷事故,但未給公司直接造成財產經濟損失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如造成財產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第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1、凡當月違規操作發生輕傷一人次的,扣減班組(作業現場小組)計件工資或績效工資總額的2%。同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元的罰款。
2、凡當月違規操作發生輕傷二人次的,扣減班組計件工資或部門績效工資總額的5%。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及班組長處以100元的罰款。
3、凡當月違規操作發生輕傷三人次的,或重傷一人次的,扣減該單位(部門)計件工資總額或績效工資總額的10%。同時,對其部門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對現場直接管理責任人或班組長,罰款1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并責令該部門組織職工學習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凡發生死亡一人以上的,參照集團規定和公司《安全生產獎勵考核辦法》(渝化安[2010]7號文)規定進行處理,并報公司安會委確認。
第十條 貨運質量。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給公司直接造成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處以50-100元的罰款。
1、貨物入庫堆存,未按入庫要求進行墊蓋的。
2、粗暴對待貨主,引起客戶有效投訴,有損企業形象的。
3、因錯編或漏編記錄,記錄不實的。
4、因“信用交接”或“白條交接”致其賬貨不符的。
5、作業過程中,未按現場“六清”標準規定的。
6、因作業造成貨物撒漏未及時收集的。
7、計關不準,發生貨物混裝或翻艙倒載的。
8、不按集、配載規定,造成返工作業,需重新裝卸作業的。
第十一條 隱患事故 各單位(部門)、班組、責任人應每月按時對所轄區域的環境、機械設備、設施等進行安全質量自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在安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有關責任單位(部門)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如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且無正當理由的,按以下規定對責任部門、責任班組及責任人給予處罰。因隱患未及時整改致使事故發生,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或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進行處理。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
1、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相關部門及時整改,限期不整改,對責任部門、責任班組主要負責人及責任人分別處以100元的罰款。
2、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責令相關部門立即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既不立即整改,又無正當理由的,對責任部門、責任班組主要負責人及責任人分別處以200元的罰款。
3、存在特別嚴重安全隱患的,責令相關部門立即整改,如不立即整改的,對責任部門、責任班組主要負責人及責任人分別處以500元的罰款。并建議公司給予行政處理。
4、對特種機械設備、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壓力表等設備設施及符件需按規定進行檢驗檢測的而不及時進行檢驗檢測的,對責任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及責任人分別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三條 消防管理工作,應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確保公司財物和職工生命安全,如違反下列規定,未給公司造成財產經濟損失的對其責任人或責任單位處以100-200元罰款。
1、不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對消防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的或消防檢查記錄不全的。
2、未經公司安全保障部批準,擅自動用消防器材設施設備或占用消防通道的。
3、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擦拭,致使消防設施設備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
4、對公司安全保障部下達的火災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消除的。
第十四條 未經公司安全保障部允許擅自拆除消防設施、設備或無故損壞消防器材的對其直接責任人、責任單位(部門)分別處以500元、3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在具有易燃易爆或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作業等禁止的場所內吸煙或使用明火的,以及接、打手機未造成事故的,對其責任人給予200—500元的罰款,同時公司行政給予待崗或解聘勞動合同的處理。
第十六條 因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或動火操作規程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七條 做好港口轄區內治安工作,是保護企業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可靠的保證。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分別對責任單位(部門)、責任班組、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如造成財物損失的按本細則第八條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置。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正常工作秩序,或組織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打架肇事的。
2、在責任劃分區域內,發生偷盜事件造成經濟損失的。
3、私拿公司財物的。
4、擅自變賣公共財物,經查實的。
5、私通他人聯合盜竊公司財物的。
6、不自覺接受保安人員的詢問或檢查,或未經許可強行進入港區禁止的地方及場所,態度及其惡劣的加重處罰。
7、嚴重干擾執法部門正常執法的,給公司造成影響的。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港區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根據責任劃分酌情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 港區內發生交通事故(內轉車),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進行賠償和處罰。同時,對責任人處以50-100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一年累計發生3起(含3起)交通事故(含內轉車輛),對其責任人罰款200元。同時,視情節輕重調離工作崗位或待崗處理。
第七章? 生產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 調度室是公司生產指揮中心,非工作人員不能隨便進入,違者罰款50元。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及各單位(部門)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和組織的各種培訓、學習,參會人員及培訓、學習人員無故遲到的,罰款20元,無故缺席的,罰款50元。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組織各項安全檢查、勞動紀律檢查及其他生產組織活動檢查,指派單位不按要求派相關人員參與或在指定的時間不到達,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罰100元。如是參與人員不按時到達或無故不參加,對其罰款100元。
第二十四條 職工應自覺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犯勞動紀律(簡稱“三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處以50-100元罰款。
1、上班時間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及佩戴有關標志的。
2、船舶無人當班或未按規定留足生產人員、或留宿非船員的。
3、在生產場所水域內游泳、釣魚或對外來人員釣(捕)魚不制止的。
4、翻越欄桿、欄繩或禁止通行標線的。
5、船舶跨檔作業,人員上下船跳板兩側未按規定搭好,及拴套好安全網和設置安全設施的。
6、臨水作業,不按規定穿好救生衣的。
7、在貨場、躉船、駁船舷邊坐臥、大小便和洗滌衣物,以及在生產作業場所打鬧嬉戲的。
8、上班人員離崗、串崗、脫崗或擅離職守、干私活,或帶閑雜人員及小孩進入生產作業現場的。
9、上班時間遲到、早退、有事不請假。
10、上班時間穿高跟鞋、拖鞋的。
11、下班后不關電燈、電扇、電腦、空調等電器設備的。
12、從事0.8米高度以上的貨物裝卸作業時,未設置上下安全梯道的。
13、從事高空作業,未按規定拴安全保險繩的。
14、各類機械設備作業時未按公司規定超負荷的。
15、浮吊、輪胎吊在無人指揮的情況下作業的。
16、現場作業指揮需多人指揮未明確總指揮的。
17、野蠻裝卸,或對此行為不加以制止的。
18、作業易碎物品、高檔商品、超長、超重、大件貨物無人監控的。
19、故意損壞安全設施、標志或擅自啟動安全設施,移動安全標志的。
20、在交通車內吸煙或亂丟果皮、紙屑及隨地吐痰的。
21、車輛未日常護理或不按規定進行安全例行檢查的。
22、酒后操作各類機械設備、設施的。
23、實習司機在無師傅監護狀態下,擅自操作的。
24、非操作人員擅自操作各類作業車輛、機械設備的。
25、公車私用、客貨混裝、超載運行的。
26、私拉亂接電源或私自安裝電器設施的。
27、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學物品的。
28、作業完工后,各類車輛、機械設備、未按規定停放的。
29、對客戶或其他人員敲詐勒索、吃、拿、卡、要的。
30、港區內車輛未按公司規定超速駕駛的。
31、未遵守會場紀律、無故遲到、缺席或擾亂會場秩序的。
第八章? “三禁令”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在港區禁煙區域內吸煙的,違者罰款100元,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當班前四小時嚴禁飲酒,違者罰款100元,并不得上崗、停工檢查。
第二十七條 上班期間飲酒的,罰款200元,并不得上崗,停工檢查,累計3次者(含3次),作待崗處理。從事高危、高空、及機械和危險品作業人員加倍處罰或從重處罰。
第二十八條 飲酒后肇事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上班時間,嚴禁打牌違者罰款200元。
第九章? 質量體系運行管理
第三十條 為確保公司質量管理體系可持續性運行,落實質量管理責任制,夯實企業基礎管理工作,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凡有違犯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管理辦法的。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1、公司主管部門對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未認履行行職責的,處以50元罰款。
2、各單位(部門)不按質量管理體系規定要求指定人員負責管理的,對單位(部門)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
3、質管員不按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管理(質量記錄不清或文件資料管理混亂,質量管理體系運行信息反饋不及時),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4、公司內審提出改進的不合格項目,由檢查人員與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在規定期限內不加以改進的,對部門主要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5、日常檢查三次不合格和上次內審下次又出現同一問題的,經辦人員及部門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6、(港九)公司組織內審或中質協審核時,發現有重大不合格項、不合格項,對部門主管領導及主辦責任人,分別給予100元、50元的罰款。
第十章? 特殊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分別處100-200罰款,責令及時整改,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除根據本條罰款外,同時給予行政處罰。
1、對事故(含未遂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案時間,或毀壞重大事故現場、阻撓調查或給調查處理設置障礙物的。
2、公司處于主汛期“應急”狀態時,抵制、干擾政令暢通的。
3、玩忽職守,瀆職失職,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作人員違章作業的。
4、在工作中,因事故造成人員傷害,傷情不重,擅自要求私了的。
第三十二條 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遭到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報復,對其實施辱罵和毆打的,除對當事者分別處以200元- 500元的罰款,并提交公司行政處理。
因以上原因給執法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除應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及誤工費、護理費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行為涉及違反本細則多項規定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處理,凡為處罰者說情,干擾正常執法的,對說情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凡被處罰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應在3日內主動將罰款金額交公司安全保障部,如不按規定主動繳納的,由安委會強制執行,并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交公司給予行政處理。
第三十五條 安全質量部每月底將罰款全額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提取罰款總額的40%,用于獎勵在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者。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凡被處以停工檢查或下崗學習者,在停工期間或下崗學習期間,按本區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細則者,除按本細則處罰外,視其情節和后果嚴重程度建議公司給予警告、停工檢查、待崗、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將隨著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和安全質量管理需求,不斷改進和完善。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由公司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
快遞公司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快遞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快遞企業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制…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管…
地下停車場機械式停車位使用安全須知
汽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則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某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