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廠區交通安全管理,保證公司內部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責劃分
1. 后勤安保部做為廠區交通安全管理歸口管理單位,有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教育和處理的工作職責。
2. 公司相關單位負責各自工作范疇內的車輛(鏟車、叉車、公司內部車輛、運輸車輛等)的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二章 交通安全規定
第三條 后勤安保部有職責對進出廠區的車輛駕駛員和外來人員審查相關證明和證件。
第四條 公司相關單位負責對工作范疇內的車輛駕駛員進行證件審查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條 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廠內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第六條 進出廠區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公司的管理規定,車輛須在規定的停車區域停車,嚴禁在道路、交叉路口停留,嚴禁私自進入生產區和占用消防應急通道。
第七條 進出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后勤安保部辦理相關手續取得通行證后,方可進出生產區。
第八條 進出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司機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
第九條 進出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佩戴阻火器,嚴禁攜帶煙火或其他火種進入生產區域。
第十條 物料運輸車輛按登記順序進出廠區,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一條 物料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后勤安保部指定的線路和速度(5~10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嚴禁違規行駛。
第十二條 運輸易燃易爆等高危化學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出生產區域必須按照后勤安保部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運輸白灰渣、爐渣、易滴漏等物品的機動車輛,必須封蓋嚴密,保證不散落、飛揚或滴漏情況的出現,否則禁止進入廠區。
第十四條 特殊的機動車輛(如超寬、超高、超長)進出生產區域,應由使用單位專人指引進出生產區域,保證車輛行駛框架、高空管架的安全。
第十五條 施工車輛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
第十六條 嚴禁廠區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安全部、后勤安保部等主管單位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
第十七條 消防車、救護車等特殊車輛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八條 若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由后勤安保部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十九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檢查登記。后勤安保部對違反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當事人處罰50元~200元;造成嚴重影響的,將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嚴肅處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后勤安保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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