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根據車輛的檢測和技術鑒定的情況而定。要符合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
2定義
(1)車輛大修,修理或更換車輛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復車輛完好的技術狀況,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車輛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2)總成大修,車輛總成經過一定的使用里程后,用修理或更換總成任何零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其完好技術狀況和壽命的修理作業。
(3)車輛小修,用更換或修理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車輛恢復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
(4)零件修理,是對因磨損、變形、損傷等而不能繼續使用的零件進行修理。
3汽車大修標志
客車以車廂為主,結合發動機總成;貨車以發動機總成為主,結合車架總成或其他兩個總成符合大修條件時即可大修。
4汽車總成大修標志
(1)發動機總成,發動機不能工作或缸體磨損,圓柱度達到0.175-0.25cm, 壓力不到75%,耗油量大,動力不足。
(2)車架總成,車架斷裂,銹蝕、彎曲,大部分鉚釘松動,釘孔磨損,進行校正、修理或重鉚方能修復者。
(3)變速器(分動器)總成,殼體破裂,軸承承孔磨損逾限或變速齒輪及軸惡性磨損,需要徹底修理者。
(4)前橋總成,工字梁裂紋、變形,主銷承孔磨損逾限,需校正或徹底修理者。
(5)后橋(驅動橋、中橋)總成,橋殼破裂、變形,半軸套管承孔磨損,減速器惡性磨損,修理后達到技術標準。
(6)客、貨車廂、車身總成,車廂骨架斷裂、銹蝕、變形、蒙皮大面積破損及橫梁腐朽,不能使用,修理后達到技術要求。
(7)全套線(電路)總成,燃燒部分較大,不能用,嚴重影響線路使用,修理后達到技術要求。
(8)特種車輛(設備)發電機總成,工作超過規定時間,直接影響發電使用工作,修理后達到技術要求。
5車輛和總成送修規定
(1)車輛送修時,應具備行使功能,裝備齊全。
(2)總成送修時,應在裝合狀態,附件、零件不得拆換和短缺。
(3)車輛和總成送修時,維修部應在了解該車的情況下,進行診斷維修。
6送修車輛和總成的出廠規定:
(1)送修車輛和總成修里后,由車輛技術人員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檢驗,合格后簽署合格意見。填寫好維修后的車輛技術情況。
(2)接車人員在接車時,就車輛或總成的技術狀況和裝備情況等進行驗收,如發現確有不符合要求的,維修部要及時處理。
(3)公司車輛維修可根據實際的維修項參考執行以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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