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充分發揮實時動態記錄儀安全監控管理功能,確保我公司車輛安全運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GPS監控人員及已安裝動態記錄儀車輛的駕駛員。
3責任
車技部負責檢查落實本制度的執行情況。
4 內容與要求
4.1 GPS車載終端安裝和平臺建設,是建立在省局一級、市處二級基礎上的三級平臺,負責監控我公司安裝GPS車輛所在位置、行駛路線、行駛速度等。公司所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安裝和使用實時動態記錄儀,否則禁止營運。
4.2 GPS監控平臺必須配備專職監控員,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必須保證全天候24小時監控。
4.3 平臺監控人員應及時對車輛的違章行為(重點是超速行為)進行處理,并做好監控記錄,月底匯總分析。
4.4 根據《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一級路面時速不超過80公里,二三級路面時速超過50公里,三級路面以下時速不超過40公里。違反上述規定,超速違章的駕駛員及車輛作如下處罰:在一月內超速1次的按50元處罰,超速2次駕駛員下崗學習1天,超速3次以上的駕駛員調離危險貨物車輛駕駛崗位。
4.5 車輛駕駛員必須保證GPS的正常運行,凡發現GPS不能正常工作應及時報修。
4.6 公司GPS監控人員發現車輛GPS未正常工作應及時通知駕駛員,駕駛員應在接到通知后及時回公司對GPS進行維修。
4.7 凡GPS車輛連續20天未定位的,公司將對駕駛員處以100元罰款。
4.8 凡駕駛員私自對GPS安裝開關,致GPS車輛不能正常監控的,對駕駛員處以500元罰款,性質嚴重的予以除名處理。
4.9 凡因GPS不能正常工作被相關部門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4.10 對全年內未超速的車輛采取全公司通報表彰,并作為優秀駕駛員評比依據之一。
5 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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