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技術部應對公司機動車輛進行統計備案,新購置及報廢車輛應及時上報安全生產技術部,以便備案管理。
2.為保證交通安全和車輛狀況的完好,公司實行“定人定車”制。當“定人定車”為兩人(含)以上定同一機動車輛時,應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一名車長,實施車長責任制。
3.公司實行機動車準駕制度,《準駕證》由安全生產技術部根據公司現有車輛使用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核發。禁止無公司《準駕證》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4.準駕公司機動車輛的人員應與安全生產技術部簽定《交通安全保證書》, 并服從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的管理。
5.公司公務用車和其他各部門配備的生產經營用車應建立行駛記錄,以實現對責任處罰的追溯。因無行駛記錄或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原因造成責任處罰難以追溯的,責任處罰由車長或部門主管承擔。
6.公務用車執行《公用車輛使用規定》。
7.準駕公司車輛的人員應愛護車輛,并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安全生產技術部每季度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事故發生。
8.機動車出長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區危險地帶的,原則上規定應配備兩名司機同行并指定一人負責,避免疲勞駕駛,防止發生事故。
9.使用公司機動車輛的各部門,應堅持公車公用的原則,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嚴禁將公司機動車輛轉借他人或外單位使用。
10.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應由準駕人員或車長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當發生丟失或損壞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公司的有關條款處理。
11.準駕公司車輛人員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
12.機動車輛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當事人或部門主管應在24小時內向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報告,安全生產技術部接到報告后應向公司領導及時匯報,并代表公司與交管部門接洽,配合交管部門對事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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