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鎮渡口的設置,遷移和撤除應征求當地海事機構和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實行“誰所有、誰經營、誰負責”的安全管理機制。跨縣(市、區)渡口,由相鄰政府間統一協調,防止重復設渡;
二、渡口兩岸要設置明顯的《渡口牌》,注明《渡口守則》,維護好安全渡運秩序;
三、鄉鎮領導、安監員和村委會在重大節假日、趕場日等重大群眾性活動日,必須加強渡口碼頭的現場監管,糾正違章,確保渡運安全;
四、渡口實行“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責任、定載客定額;
五、嚴禁渡船擅離渡口從事其他運輸。
六、嚴禁不符合適航條件的渡船和不適任的渡工參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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