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分管局長負責,按照“管行業,審批許可證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處室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公交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負責起草、修訂公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3、定期召開本處室安全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解決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方案,組織開展公交安全專項治理整頓、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章等重大活動。
4、定期組織開展公交運營安全大檢查,督導基層按期完成本處室、局機關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問題的整改。
5、負責匯總、統計全市公交安全生產情況和專項工作總結匯報,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措施。
6、負責本處室車輛、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到人,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7、遇有重特大事故,按 “局應急預案”,隨分管局長或受局領導委托帶隊前往救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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