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與范圍
——為有效管理公司所屬車輛的輪胎使用,提高輪胎使用壽命,降低使用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所有車輛的輪胎管理工作。
2 、職責
(1)各車輛駕駛員(輪胎管理員)負責所管車輛的輪胎管理;
(2)車輛管員負責輪胎領用的初審及回收舊胎的確認;
(3) 車輛管員負責輪胎使用的記錄及獎金計算;
(4) 綜合管理部長負責輪胎領用的審批及出具獎罰意見;
(5)總經理負責出具獎罰的最終意見。
3 、工作要求
(1) 輪胎的換新、:由駕駛員提出領用申請,車管員核實后并出具該輪胎的使用情況及分析意見,填寫《輪胎領用申請單》,綜合部長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換新。未經審批簽字換的新輪胎的,該費用由換胎人承擔。
(2) 駕駛員新胎安裝完畢后必須和車輛管理員到現場進行輪胎號及里程表讀數核對。
(3) 綜合管理部長主管根據車管員出具的輪胎使用情況及分析,結合公司規定出具相應的獎罰意見呈報總經理審批,由總經理出具最終意見。
(4) 使用定額:全鋼絲普利斯通牌子午線輪胎:行駛里程≥10 萬公里;國產全鋼絲子午線輪胎:行駛里程≥8 萬公里;尼龍胎:行駛里程≥5 萬公里。
(5) 賠償與獎勵
(6) 在規定使用里程以外,繼續使用,直至報廢。超出規定以外公里數×標準折率×40%,全額獎勵。
(7) 由于保管不慎丟失輪胎,按(定額公里數—已行駛公里數)×標準折率賠償。
(8) 由于機械故障啃胎,應及時匯報、修復,否則由車管員與輪胎管理員對輪胎損失,按胎面最高點與最低點差+1mm 折價賠償。
(9) 由于檢查不周,輪胎螺栓脫落、飛失輪胎、鋼圈,折價賠償,造成事故負全責。
(10) 遇有襯帶、內胎破裂,購買內胎等問題,須先向車管員匯報,原則上以稅務發票、交回舊材料、簽字方可報銷。
(11) 不按規定使用而造成輪胎提前報廢,上報綜合管理部作為異常事件調查,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12) 其它
(13) 發現弄虛作假者,按照原金額十倍進行罰款。
(14) 輪胎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妥善處理。
(15) 已達到報廢條件及可能影響到安全行車的輪胎,公司有權停止使用進行更換。
(16) 更換下來的內胎、襯帶經車管員檢查后可以繼續使用的必須進倉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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