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張家港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現狀,制定本辦法,并實行“黑名單”制度。
第二條 在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行政區域內從事營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黑名單”制度是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危化品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危管辦”)運用監管手段,根據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誠信對等、懲戒教育的原則。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均采取積分管理制度,初始分為12分,從首次扣分之日起,周期1年,按照違規行為扣除相應分數,一旦分數清零,立刻列入“黑名單”。
(一)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12分
1. 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2. 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3. 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證的。
(二)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6分
1. 使用偽裝、非法改裝的車輛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2. 未按規定維護或者檢測專用車輛的;
3. 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危化品車輛的。
(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12分
1.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2. 不按照相關規定傾倒、排放、處置危險化學品殘液的;
3.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當事人存在偷盜、偷貨、非法交易并經查實的;
4. 發生交通事故、泄露事故不及時向地方政府、安監等部門報告,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危害、損失擴大的有責事故的。
(四)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6分
1. 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2. 使用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3.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行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4. 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5.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在運輸過程中脫離押運人員監管的;
6. 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或未按期審驗的;
7. 超過道路規定速度行駛的;
8.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凌晨2點到5點行駛的。
9. 未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 <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1795145/12164521.htm>,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的。
(五)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3分
1.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2.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3.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4. 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5. 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
6.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的;
7. 危化品車輛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的;
8. 在未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進行車輛及罐體清洗的;
9. 危險化學品車輛違法停放在居民小區、公共場所等非指定停車場的。
第六條 實行“黑名單”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安監、交通、公安、城管、環保等部門通過路面檢查、電子抓拍、群眾舉報、行政處罰等途徑,記錄違規車輛所屬單位、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并抄送危管辦收集匯總。
(二)信息告知。對信息采集到違章的企業,及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企業,應及時告知、約談企業法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企業接到約談通知后,需在半個月內到指定地點進行約談,逾期視放棄申辯權利,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立刻進入黑名單。
(三)討論審定。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積分清零,擬列入“黑名單”,期限一個月。
(四)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由危管辦通知運輸企業進行相應的整改,并向屬地、交通及交警部門通報。
(五)信息刪除。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在“黑名單”期限屆滿時,對其整改情況組織檢查,在“黑名單”期間未發生本制度所規定情形的,由危管辦將其從“黑名單”上刪除,刪除情況通知企業。
第七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實施以下處理及監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再次被列入“黑名單”的,取消其在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資格。
(二)暫時取消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在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的作業資格,同時企業進行整改,待整改考核達標后恢復;
(三)針對偷盜現象嚴重的駕駛員及押運員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并在行業內進行通報;
(四)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駕駛員及押運員進行扣分,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本制度由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危化品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快遞公司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快遞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快遞企業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制…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管…
地下停車場機械式停車位使用安全須知
汽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則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某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